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重附民,37,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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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曾 尉
涂祐政
陳育昇
蘇慧娟


被 告 童宇恩(原名童俊維)

蔡欣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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