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金上重訴,38,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宇恩(原名童俊維)



選任辯護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蔡欣翰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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