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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心 (原名向念興)
龔青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方伯勳律師
文大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4號刑事裁定扣押如附表
一、二所示不動產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塗銷。
理 由
一、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
而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4項亦有明文。
基此,發還之扣押物為不動產時,自應以通知主管機關塗銷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二、經查:被告向心、龔青因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扣押被告二人財產,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扣字第14號裁定被告二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於合計新臺幣7億5,373萬9,000元之範圍內,准予扣押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4月1日北檢欽張110偵9562字第1109026584、1109026585號函通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執行扣押,對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禁止移轉、轉讓及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之登記,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110年4月1日信義字第028170、028160號案件辦竣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扣押裁定聲請書暨附件、原審法院上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上開函文、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8日北市松地登字第1107003797、1107003798號函暨函附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附卷可稽(110年度聲扣字第3號卷第3至8、21至45頁)。
茲因被告二人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依法應即撤銷禁止處分不動產之扣押,塗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原審法院上開裁定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囑託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對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1日北檢欽張110偵9562字第1109026585號函;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1日信義字第028170號案件】
所有人向心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⒈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42 10000分之66
所有人向心 編號 建物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建號 平方公尺 ⒈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611 全部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建物 ⒉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665 10000分之68 即地下2層編號81號車位 ⒊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690 10000分之5000 ⒋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717 266分之2 即地下3層編號15號車位 ==========強制換頁==========
【附表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1日北檢欽張110偵9562字第1109026584號函;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1日信義字第028160號案件】
所有人龔青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⒈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42 10000分之91 ⒉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42 10000分之91
所有人龔青 編號 建物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建號 平方公尺 ⒈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595 全部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建物 ⒉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665 10000分之93 即地下2層編號81號車位 ⒊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682 10000分之5000 ⒋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717 266分之2 即地下3層編號59號車位 ⒌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596 全部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建物 ⒍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665 10000分之93 即地下2層編號81號車位 ⒎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682 10000分之5000 ⒏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 三 2717 266分之2 即地下3層編號58號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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