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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建生醫院
兼
法定代理人 何祥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鳳嬌
汪仁華
俞惠如
高曉菁
劉玉菱
何玉敏(已殁)
陳婉如
李婉婷
李榮富
吳清綉
趙妘榕
許秉閎
許懷賢
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90條前段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故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之第二審程序,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第二審法院倘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何玉敏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105年度易字第650號、107年度易字第43號、108年度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且因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
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不得單獨就原審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此部分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又被上訴人建生醫院、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陳婉如、李婉婷、李榮富、吳清綉、趙妘榕、許秉閎、許懷賢、吳美芳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本件上訴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無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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