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易,1145,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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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陳明芸

代 理 人 張耕豪律師
被 告 吳文梅



吳昭瑾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黃雅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7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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