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易,1217,2023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昱傑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98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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