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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為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03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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