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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75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425、214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原審法院對被告李志彬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判決無罪,經核其證據之取捨與論斷,並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原判決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觀諸本案「交易」歷程,告訴人匯款新臺幣(下同)8,000元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被告僅退還6,500元,後又聯繫告訴人稱已找到上手可取得毒品云云,告訴人再匯6,500元給被告,此後被告未依約交付毒品,亦未返還款項,避不見面,對於告訴人來電視若無睹,有告訴人與被告間通訊軟體聊天紀錄為憑,而被告於偵、審中供詞避重就輕,稱告訴人之所以匯款是其向告訴人借錢云云,顯見被告拖延不交貨之「理由」,一變再變、「推陳出新」,其所辯實屬虛妄;
又原審既認定被告與告訴人間有長期毒品交易往來關係,被告確實有能力向上游取得毒品,則何以被告於本次交易不採取像先前雙方交易之模式,反係取得價金後,避不見面?顯見於本次交易中被告主觀上係以販賣毒品為端,訛詐告訴人之財物,又自始無履約之真意,致需毒孔急之告訴人陷入錯誤後,交付財物,被告之詐欺犯行,洵堪認定,請求撤銷原審無罪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
三、然查,證人即告訴人陳尚立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一致證稱:我與被告的毒品交易模式是以LINE聯絡交易的細節,我會轉帳交易款項到被告指定的金融帳戶內,被告再交付毒品給我,我們以此交易模式買賣毒品已經很長一段時間等語明確,則雙方毒品交易模式始終是買家(告訴人)先轉帳匯款,賣家(被告)再交付毒品,且證人陳尚立亦稱其之前都有拿到毒品,只有這次沒有,則檢察官稱被告此次何以不採取先前雙方交易模式云云,核與卷證不符,顯有誤會;
此外,被告雖透過line,先對告訴人稱找到上手可以取得毒品,後未依約將毒品送到告訴人居所,又有前揭檢察官所稱之「已讀不回」行徑,但此與被告自始即無履約真意,仍有不同,檢察官並未積極舉證此事,何況,毒品之交易乃屬非法、見不得光、變數甚多的交易,被告與不詳上手間是否遇到何交易障礙,以致被告無法履行對告訴人之交付毒品承諾,皆為事理上所可以想像,被告如真有意訛詐告訴人之價金,又何必先退款,再找理由讓告訴人匯款,是本案實難逕認被告會對於始終交易順利、「合作愉快」的買家(告訴人)突生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犯意,並以前揭太過迂迴的方式詐欺告訴人所匯之價金;
至於被告所辯告訴人匯的錢是借被告的錢云云,難免有迴避從事毒品交易將來可能被追訴販毒的嫌疑,應如原審之告發,由檢察官另行依法查明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之實情,但就本案而言,被告答辯是否屬實,本不能作為檢察官是否有效舉證之依據,檢察官未能充分舉證,本案即無法認定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罪嫌,是檢察官前揭上訴主張,均非有理。
四、從而,原審法院經調查、審理後,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犯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被告無罪,經核其對相關證據之取捨及論斷,均已詳為敘明,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檢察官上訴所提出之上開各項主張,仍無法證明被告犯嫌,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原無罪判決核無違誤,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倍提起上訴,檢察官王盛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彬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425號、111年度偵字第21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志彬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志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並無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供販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與告訴人陳尚立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向告訴人佯稱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供販賣,使告訴人陷於錯誤,約定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5公克,並於匯款後將該毒品送至告訴人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宿舍,惟於告訴人匯款8,000元至被告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後,被告復稱因拿不到便宜之毒品,告訴人遂要求被告將匯款8,000元匯還,被告接續佯稱其毒品上手僅退還6,500元,故匯還6,500元至告訴人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內,復於110年7月29日凌晨2時34分許,以LINE聯繫告訴人佯稱已找到上手可以取得毒品,致告訴人再匯款6,50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內,被告並謊稱同日上午7時會將毒品送至上開告訴人居所,屆時卻未交付毒品亦未返還該匯款,告訴人始悉受騙。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尚立於偵查中之證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詐欺陳尚立,陳尚立轉帳給我的8,000元是我向陳尚立借款,我沒有誆騙陳尚立要交易毒品、沒有施用詐術云云。經查:
(一)被告與陳尚立為朋友關係,陳尚立先於110年7月28日匯款8,00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內,被告復於同日21時許,自其台新銀行帳戶轉帳6,500元至陳尚立國泰世
華帳戶內;
嗣於110年7月29日3時許,陳尚立再自其國泰世華帳戶內轉帳6,50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內等情
,為被告所是認,經證人陳尚立證述綦詳(見他字87
41卷第29至30頁、111至113頁,他字5931卷第14頁),且有前揭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國泰世華帳戶交
易明細資料、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稽(
見偵21425卷第83至85頁、87至89頁、91至95頁),是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二)詐欺取財或得利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予
行為人,始克成立。所謂施用詐術,其重點在於行為
人有釋出不實資訊予被害人,因而致被害人作成決策
時有所誤認,因而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因此施用詐
術之方式不以口頭或書面之言詞為限,舉凡行為人之
舉動,若對被害人散發不實資訊,並進而影響被害人
之決策者,均屬所謂施用詐術之行為。又參酌經濟行
為本身原寓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交易
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
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交易之當事人應自行考量對方
之資格、能力、信用,及交易內容之投資報酬率、資
金風險等等因素,除具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
謂當事人之一方有無法依約履行之情形,即應成立詐
欺罪,否則刑事詐欺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
其分際;且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
本旨履行民事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
原因甚多,舉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給付,
或因合法主張抗辯事由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
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始另
起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
之財產犯罪一端,縱令是出於惡意不為履行,苟無足
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
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之遲延給付責任,尚
不得據此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
取財之犯意。本件被告辯以其收受陳尚立8,000元之
原因係借款而非與陳尚立交易毒品,從而,本案之關
鍵問題即在於:陳尚立交付被告8,000元之原因為何
?若陳尚立係為向被告購買毒品而交付款項,被告斯
時是否確有出售毒品之能力?
(三)經查:
1、陳尚立交付被告之8,000元,係毒品交易價金:
⑴證人陳尚立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我
是於109年間在台東執行刑期時認識李志彬的,
我出監後仍與李志彬有聯絡,並且持續向李志
彬購買毒品施用,毒品交易模式是以通訊軟體L
INE聯絡交易的細節,我會轉帳交易款項到李志
彬指定的金融帳戶內,李志彬再交付毒品給我
,我們以此交易模式買賣毒品已經很長一段時
間,除了此次交易並未拿到毒品外,其餘交易
都有順利拿到毒品等語(見他字5931卷第4至5
頁、14至15頁,他字8741卷第111至113頁,易 字卷第136至148頁)。
⑵再比對如附表所示,被告與陳尚立自000年0月間
迄同年0月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
陳尚立之對話係聯繫毒品交易交易事宜乙節,
應可確認,復依其等對話內容所提及匯款時間
進一步核對被告申辦、持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見 易字卷64至67頁),亦與其等對話內容所提及
之交易款項相符,可知被告與陳尚立於上開期
間之金錢往來,均係為交易毒品所生金流,而
非單純金錢借貸關係乙節,洵堪認定。
⑶本案被告於110年7月27日與陳尚立對話經過,核
與如附表所示之交易毒品模式無異,且亦無提
及任何關於金錢借貸之內容,是證人陳尚立證
述斯時對話亦為交易毒品之情節應與真實相符
,是被告所收受陳尚立交付之8,000元,係毒品
交易價金無疑。
2、承前所述,被告於110年7月27日與陳尚立討論交 易第二級毒品細節時,依其等交易模式可知被告
確實有能力向毒品上游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並出售予陳尚立等情,應堪認定。則被告
與陳尚立於通訊軟體中成立以8,000元代價交易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時,尚難認被告有
何對陳尚立「施用詐術」而致陳尚立「陷於錯誤
」之客觀情形甚明。本件被告與陳尚立合意交易
第二級毒品並收受陳尚立價金時,既無施用詐術
,且依被告與陳尚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確有調貨
不及之情形,是被告並非毫無出售第二級毒品之
能力,僅因被告嗣後並未交付毒品或退款致有債
務不履行之情形,自不得僅以被告事後有違反毒
品交易合意之客觀事實,逕認被告自始即有詐欺
取財之犯罪故意。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上述證據,均尚不足以證 明被告向告訴人施以詐術,告訴人交付款項有何陷於
錯誤,是難認被告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犯行,應認舉
證未足,而難以該罪相繩。此外,本院依現存卷證,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載之
前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職權告發部分:
另依告訴人陳尚立之證述,復核以卷內相關證據,被告與陳尚立成立交易第二級毒品之合意並收受價金8,000元,惟並未交付第二級毒品部分,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爰依職權告發,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蔡孟利偵查起訴,檢察官劉倍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對話人 卷頁位置 陳尚立 李志彬 1 5月6日週四 明天幫我跑一趟跟上次一樣 好...早上去跑可以嗎?只要是你的一句話,就算把腿給跑斷了,也是我的榮幸呢! 偵字卷第59至67頁 2 5月7日週五 出門去幫你處理囉 要幫你在路邊撿個氣球上去嗎 3 5月14日週五 在嗎? 明天幫我跑一趟,半個,我先轉1萬9給你可以嗎? --------------------- 對了,你要先跟對方說不好可以換,上次那個會睡覺 --------------------- 我直接轉2萬1給你 好,明天再拿一千給你 (郵局700) 帳號:00000000000000。那是早上送去給你嗎? ------------------- 沒問題,等一下就幫你問 ------------------- (載有郵局帳號提款卡照片)馬的,說台式保固要22 22弄好放廠裡了,明早下班就過去 偵字卷第73頁、77頁、79頁、81頁 4 6月3日週四 明天幫我跑一趟,一萬就好 沒錢了只剩一萬 好哇 偵字卷第89頁、91頁 5 6月4日週五 阿彬有需要我先轉錢過去你帳戶嗎?需要的話我明早就轉 -------------------- 阿彬我身上只有10300已經全部存到你戶頭,請查收,到時你再直接過來 好喔!先轉一下,不然早上下班過去會不夠錢的,轉好再跟我說一聲 ------------------- 一萬是嗎 好喔!一早就過去 偵字卷第91頁、93頁 6 6月16日前某日 我匯8000給你好嗎? 我自己留400吃飯,你先幫我出2000 好,我要去捷運站匯,那裏的才能領百元 -------------------- 看有球嗎? 帶顆給我 我轉好了 --------------------- 6月17日週四 我轉2000還你了 好啊 匯好跟我說一聲 ------------------ 啊..沒有吔!早上再問他們那看有嗎 ----------------- 那天幫你墊的那二千,記得這幾天要匯來給我哦!不然身上剩沒多少錢可用,再麻煩你囉...謝謝 偵字卷第97至105頁 7 6月26日前某日 阿彬,你上次問到一半只要18000的再幫我確定一下 --------------------- 我身上也沒東西了才要湊錢請你幫忙 拜託你了!反正一半就18才要處理,沒有就算了 好等下幫你問 ------------------- 說漲價了(傳「少清」對話截圖) 21,已經殺不下去了。那就不要囉! 偵字卷第107頁、113頁、115頁 8 6月26日週六 18但的還有嗎?來一份 問一下 21要嗎? 不要就推掉囉!真的全部都漲了,有的還到25呢! 偵字卷第117頁、119頁 9 6月29日週二 只有11000我們實拿8個看要嗎? 球又破了,沒球了 ------------------ 8.5 實的8.5你跑一趟可以嗎 我等等去轉給你可能只有11000,先幫我出500 要帶顆球來哦,不然沒得用 確定11500實的8.5 我現在去轉 他說最後底線11500不可能再低了 --------------- 好,8.5 對 偵字卷第121頁、123頁、125頁、127頁 10 7月3日前某日 轉好7000了 好的。他還在睡覺喔!所以你要等我一下下,只要他回電,我就馬上幫你處理送上去OK 偵字卷第133頁、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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