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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紅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28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馮紅莎於民國110年10月6日21時許,因細故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車站地下1樓高鐵敬老愛心售票窗口前,對蕭佑蘋辱罵稱:「臺灣就下流的人太多了」、「…沒辦法養家沒辦法改,跟畜牲沒兩樣」及「操你媽的」等語,足以貶損蕭佑蘋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蕭佑蘋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又檢察官及被告馮紅莎(下稱被告)於本院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3至65頁),復經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馮紅莎固坦承當日至高鐵站並與售票服務人員即告訴人蕭佑蘋(下稱告訴人)有爭執,然否認有本案犯行,辯稱略以:我沒有插隊,告訴人的態度不好,而且因為我的信用卡無法使用,當場覺得沒有面子,就說了兩句話,也沒有什麼大不了,我不知道告訴人為何要去叫警察,告訴人提供給法院的照片中有一個是高鐵的女生,不是警察,這是虛假證據,當天警察要我交出身分證,這是對我很大的羞辱,高鐵的服務不佳,應變能力有問題所以才會有109年除夕的暴動哥事件,這件事也沒有那麼嚴重,沒想到竟然會對乘客提告等語。
(二)經查: 1、本案案發始末,除據被告前開坦承各節,另據告訴人警詢陳述略以:本案時地我在執行售票作業時,有一名女性旅客即被告欲插隊買票,我就先請被告在旁稍等,輪到被告時,因其提供之信用卡無法正常支付車費,我把信用卡還給被告並請其留意信用卡是否可使用,隨後被告就付現金新臺幣1千元,並以「人渣公務員」、「畜牲」、「操你媽」等字眼辱罵我,我覺得很生氣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89號卷,下稱偵卷,第9至10頁);
佐以本案經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所示:甲女即告訴人告知乙女即被告其信用卡無法正常使用後,被告即向告訴人稱:「這樣胡說八道」,告訴人覆以「你再留意一下,就真的沒有」後,被告即辱罵告訴人:「沒辦法吧,臺灣、臺灣就下流人太多了」、「不知民間辛苦,沒辦法養家沒辦法改,跟畜牲沒兩樣」,嗣因告訴人反問「你是在罵我嗎?」,被告嗣稱:「操你媽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28號卷,下稱原審卷,第49至51頁,全文如附件)等情,堪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辱罵「臺灣就下流人太多了」、「沒辦法養家沒辦法改,跟畜牲沒兩樣」、「操你媽的」之詞語。
2、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行為人以抽象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並非指摘或傳述足以詆毀他人社會地位之具體事實,亦不以於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當時客觀情形,綜合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為人當時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當時係與何人對話、雙方之關係等),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即難謂與「侮辱」之要件不符。
又人與人間之多種角度、不同立場及思維邏輯之互異,不免基於偏見、理念或立場侷限或預設了主觀價值與想法,因而時有摩擦與利益之衝突,然面對對立、歧異與爭執所應加嚴守之底限為不得因立場之不同、利益之爭執而公然攻詰、恣意謾罵,人我之間最低限度的要求,須彼此尊重並建立在事實上之溝通與對話,而非籠罩在惡意語言的詆毀及攻擊之恐懼中。
查:⑴被告係於公眾往來、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高鐵站售票口,對售票站提供服務之告訴人辱罵,被告所稱「…下流的人太多了」、「…沒辦法養家沒辦法改,跟畜牲沒兩樣」及「操你媽的」等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屬貶抑用語,其中「下流」在形容人的品德、行為或言語低俗、卑劣;
以「畜牲」一詞辱罵他人,則係指摘他人品格低劣,如同禽獸;
又「操你媽的」則是極度強烈的侮辱之詞,均非正面、肯定用語,上述用語依客觀理解、認知,聽聞者均足產生負面觀感,此等言詞當然係屬貶低、使人難堪之言詞,而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所為認知,足令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尊嚴甚明。
⑵案發之際,告訴人為高鐵售票窗口之售票服務人員,被告為應遵守購票秩序排隊依序買票之乘客,本案衝突發生於被告向告訴人購票之際,而彼等2人間言語往復之內容,業經原審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在案(原審卷第49至51頁,全文如附件),另有刑案現場照片9張附卷可佐(偵卷第19至23頁上方照片),依本案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告訴人並無刁難、失責等情,被告竟在公開場合,羞辱、嘲諷告訴人,甚至對告訴人以人身攻擊性且貶抑言詞,藉此表達其羞辱、貶抑告訴人之意,已然踰越情緒渲洩的合理範圍,且被告於案發時地辱罵之人實係直指告訴人無誤,可徵被告單方面口出惡言,對告訴人所為慢侮之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
而被告於案發之際,縱認高鐵服務人員之態度不佳,理應經由申訴、意見反應等正常流程表達不滿,而非恣意對告訴人為無禮之情緒渲洩,本案被告表達不滿方式、手段,依社會通念及一般理性之第三人之法律感而言,實屬過激,綜觀被告本案所為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被告恣意發言之場域、事件之前因後果,被告本案所為已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難認被告係就其與告訴人間之具體糾紛為評論或意見表達,亦難謂符合社會相當性之合理情緒抒發,被告言論自由之保障應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被告所為確有公然侮辱之故意,至為灼然。
被告所辯之「沒有什麼大不了」、「這件事也沒有那麼嚴重」等避重就輕之詞,難謂可採。
(三)至被告所指告訴人提出之假證據,實乃偵卷第23頁下方由巡邏員警於高鐵1B月臺5車處發現特徵相符之被告進行盤查時所拍攝之照片(偵卷第23頁下方),並非假證據,亦非由告訴人所提出,且與本案構成要件無涉,未經本院採為認定被告公然侮辱犯行之事證;
又被告所稱於本案衝突發生前有無插隊及所持信用卡是否得正常使用各節,觀諸告訴人與被告互動過程中所為之提醒,實難認有何失據或有何引人反感之處,此番種種,實屬被告陳明本案糾紛之緣起,並再次表達對本次購票經歷之不滿,仍與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犯公然侮辱構成要件是否該當等情無涉;
再者,被告另指責告訴人為高鐵員工,豈可對客戶提告云云,然任何人在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時,本得經由法律維護自身權益,並透過司法程序以實現正義,被告徒以職業之別,妄加指責,無從憑採,亦無從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被告雖又指責曾因欲搭乘之高鐵班次無端遭取消、並指責高鐵員工除夕夜晚間服務不佳云云(本院卷第21至23、62、63頁),俱與本案無涉,亦無從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另贅述,併此指明。
(四)綜上,被告上開辯解,核與客觀情境不符,無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被告口出上開語句,時間緊接、地點相同,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反覆為之,為接續犯,論以一罪已足(原審判決未斟酌於接續犯之旨,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不構成撤銷事由)。
四、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犯公然侮辱罪,事證明確,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在公共場合以上開貶低、使人難堪之語詞謾罵告訴人,所為實有不該;
犯後又未能坦承面對,且以顧客自居而對告訴人多有指責,難認態度良好;
再審酌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已退休、無親屬要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原審卷第54至55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新臺幣7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被告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均經本院指駁如前,洵屬無據。
從而,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石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吳協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古世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監視器勘驗筆錄(原審卷第49至51頁)
檔案名稱:0 - 0000-00-00 00-00-00-000 檔案時間:3分29秒 1.檔案時間4秒,畫面左下方一名身穿制服之女性員工(以下稱甲女)正在櫃檯內處理票務;
畫面中間上方一名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左手持綠色包、左手手腕拎著紅色花紋手提包、右手推黑色行李箱之白髮婦人(以下稱乙女)走入售票入口處。
2.檔案時間14秒,乙女伸手進入售票櫃檯內反手敲打壓克力牆面,示意員工服務。
3.檔案時間37秒,乙女見所站櫃檯無人服務,直接挪動身體至甲女櫃檯前方插隊。
4.檔案時間0分43秒至3分29秒 甲女:你要等一下,他還沒好喔。
(一旁櫃檯乘客換票、取票對談) 甲女:9點42到台中喔,謝謝。
你好。
乙女:我要到左營。
甲女:1位嗎? 乙女:嗯。
甲女:9點46喔,有會員嗎? 乙女:沒有。
(1分6秒,乙女將證件、信用卡放在桌面上,甲女先刷乙女證件、再刷信用卡) 甲女:位置靠窗可以嗎?9點46左營1位745喔。
欸?等一下喔,你這張他沒辦法刷耶,10塊錢,還是我再刷一次。
0元你先簽名,因為沒有刷到喔。
乙女:(沉默、低頭,持筆簽名,完畢後將簽帳單遞進小窗口内) 甲女:我再試一次喔,你這是信用卡對吧? 乙女:對啊,要用刷的。
甲女:刷不到,我刷好幾次了啦。
再一次交易失敗欸,還是0塊錢,有別張嗎? (2分19秒乙女將千元鈔票丟入櫃檯內) 乙女:這樣胡說八道,什麼0塊錢,剛剛才儲進去。
甲女:你再留意一下,就真的沒有。
(2分28秒) 乙女:沒辦法吧,台灣、台灣就下流人太多了。
甲女:真的喔,是喔。
乙女:因為這些領公家薪水的人。
甲女:我們不是欸,我們不是領公家薪水的。
(2分38秒) 乙女:不知民間辛苦,沒辦法養家沒辦法改,跟畜生沒有兩樣。
甲女:你在罵我嗎? 乙女:你是領公家薪水嗎? 甲女:我不是啊。
乙女:那就好啦。
(旁女聲:你叫他住一下他的態度,如果要這樣我要叫鐵警) 甲女:你注意一下你的態度喔,不然我要叫鐵警了喔。
(2分59,乙女低頭,雙手收完桌上找零及車票後,抬頭斜眼直視櫃檯內坐著之甲女) 乙女:操你媽的。
甲女:來,他罵髒話。
(旁女聲:叫鐵警;
甲女站起) 乙女:你如果沒有做,你就不用怕。
甲女:那你就不用在這邊跟我講話。
乙女:那我沒有再跟你講話啊。
甲女:那你在跟誰講話。
(檔案時間3分20秒,乙女拉著行李箱離開櫃檯前方) (旁女聲:可以幫我叫鐵警嗎,旅客罵你學妹髒話,他現在在舊櫃1,他現在走過去了,他罵她操你媽畜生,他現在走去2樓) 檔案時間3分29秒,本段畫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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