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易,1657,202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6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立娟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66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2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