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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俊鵬
選任辯護人 羅盛德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俊鵬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俊鵬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3年2月22日訊問被告後,參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依一審判決之罪刑、被告坦認竊得金額之多寡,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求具保,並非有理,應自113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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