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易,1734,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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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7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玉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簡玉萍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44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472、41914、41933、5797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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