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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英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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