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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韋寧(原名陳立晨)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25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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