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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寶玉
李登平
李政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兼送達代收人劉秋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所
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陳海寧」,應更正為「黃紹紘」。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陳海寧」,與原判決之原本法官欄內所載「黃紹紘」不符,應將原判決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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