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易,463,2023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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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仲豪




選任辯護人 左逸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112
年度上易字第463號刑事判決之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執行職務檢察官欄關於「經檢察官許慈儀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黃逸帆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112年度上易字第463號刑事判決正本之執行職務檢察官欄關於「經檢察官許慈儀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顯係「檢察官黃逸帆到庭執行職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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