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道平
金明貴
黃昭益
蕭詩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庭郁
曾妍婕
巫崇永
趙珮翎
上列上訴人等因賭博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14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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