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易,661,2023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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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百萬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並
暫借提寄押於法務部○○○○○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6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百萬(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111年度易字第480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上易字第66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被告雖於本院判決後提出「抗告狀」,惟觀諸該書狀內容,實係對於本院上揭判決有所不服而加以指摘,核其真意應係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除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如前所述,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31日以111年度易字第480號判決判處罪刑(有期徒刑2月,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上易字第66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無同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例外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情形,被告提起上訴,顯然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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