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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
選任辯護人 林曉晴律師
羅元秀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58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事實欄一㈠所示葉○○犯違反保護令罪部分之罪刑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葉○○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葉○○與沈○○為姑嫂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以109年度家護抗字第16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相對人(即葉○○)不得對抗告人(即沈○○)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抗告人為騷擾行為。」
,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且經員警於110年4月8日晚上6時20分許,以電話告知本案保護令內容及違反之法律效果而依法執行完畢。
詎葉○○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之期間,在某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之訊息予沈○○,對沈○○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沈○○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 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葉○○(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上訴書狀所載及本院審判中所述,其等係對原判決諭知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第127頁);
檢察官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6應論以數罪併罰而非接續犯、原審所處刑度過輕等為由提起上訴,應認檢察官係對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26頁),是本院乃就原判決諭知被告有罪部分之全部為審理,原判決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則非屬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35至139、254至257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
其餘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⒈訊據被告固坦承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帳號○○○○,於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時間,分別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訊息予告訴人沈○○(下稱告訴人),並坦認有經員警電話告知而知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見原審卷第60、67頁),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我所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訊息都是針對我的弟弟甲○○(即告訴人之配偶),並非針對告訴人,因為我沒有甲○○的LINE帳號,所以才將寄給甲○○的電子郵件內容複製後再以LINE傳送給告訴人,而且我所傳送的訊息內容都屬實,我不認為這是騷擾行為云云。
辯護人辯護意旨則以:被告長年居住在國外,被告的中文理解能力較一般人差,被告並不瞭解通常保護令禁止範圍所列騷擾行為是包含未面對面接觸之文字訊息聯繫,被告主觀上認為只要不接觸告訴人就沒有違反保護令,是被告主觀上並無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云云。
⒉經查: ⑴被告與告訴人為姑嫂關係。
被告前因家庭暴力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3月19日核發本案保護令,裁定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本案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1年,且經員警於110年4月8日晚上6時20分許,以電話告知本案保護令內容及不得任意違反而依法執行完畢,有本案保護令、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家護抗卷第189至192、195頁)。
又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之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除經被告坦承如前外,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261至263頁),且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113至123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⑵被告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訊息之行為,當屬騷擾行為,並已達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程度而為家庭暴力行為:①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4款有明文規定。
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
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
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現為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
申言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本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參照)。
②觀之被告所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訊息內容,皆係在不斷謾罵告訴人及其配偶,用字甚屬不雅、粗鄙,且傳送之時間各均尚屬密集,依社會通念而言,當會使收受上開訊息之人感到心理上之痛苦、不適,屬騷擾行為無訛。
再參以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因收到被告傳送的訊息而造成精神上之痛苦等語(見他字卷第262頁),則揆諸上開說明,堪認被告所為應已達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
③再觀諸被告所傳送附表一編號10之訊息內容提及「真的是壞『父母』,無恥」,附表一編號12之訊息內容提及「忘恩負義的爛『夫婦』」,附表一編號13之訊息內容提及「爛貨的『女人』,還假裝高級」,附表一編號15之訊息內容提及「你和你『太太』...下三爛貨暴力和小偷」,附表一編號16之訊息內容提及「你和你那個爛『老婆』」等語(見附表一各編號之證據出處),可見被告傳送上開訊息顯係一併針對告訴人為指述並評價其行為,故被告辯稱上開訊息僅係針對甲○○云云,顯與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是被告既已明知有本案保護令,卻仍不斷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之訊息給告訴人,於客觀上自屬對告訴人為騷擾之行為,並已達使告訴人精神上感到痛苦之程度,為對告訴人所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甚明。
⑶被告主觀上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被告傳送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時,業經員警以電話告知本案保護令內容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已如前述,是被告主觀上已知悉有本案保護令之存在與內容。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臺灣念到二專一年級,之後才前往美國等情(見本院卷第263頁),再參以被告所傳送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之訊息內容,足見被告有一定之中文能力,智識程度亦與常人無異,對於本案保護令所代表之意義及其內所限制、禁止之內容為何,當無無法理解之可能,卻於知悉本案保護令後,仍接續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之訊息騷擾告訴人,並屬已達精神上不法侵害程度之家庭暴力行為,是被告主觀上自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至臻明灼。
⑷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不瞭解本案保護令所列騷擾行為是包含未面對面接觸之文字訊息聯繫云云,惟按家庭暴力防治法內保護令制度所設之各種限制、禁止、命令規定,本係預防曾有家庭暴力行為者將來可能之不法行為所作之前置性、概括性保護措施。
是若受保護令拘束之行為人明知有保護令所列之限制存在,仍在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故意予以違反,則不問行為人違反之動機為何、有無造成實害,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又所謂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並不一定要以面對面之方式為之,利用電話、信件、電子郵件或傳送訊息,均能達成騷擾對方之目的,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該詞並非艱澀冷僻之用語,自無不知其意之理,益徵辯護人上開所為之辯護,委無足取。
⒊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另起訴書附表編號14及32之訊息為同一份訊息(見他字卷第121至123、277頁,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訊息),且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確認(見原審易字卷第61頁),本院即不再重複計算起訴書附表編號32之訊息,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
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82年台上字第369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被告於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係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相對密接之時間內,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而違反保護令,被告所為上開各次犯行均係基於騷擾告訴人之目的而為之,手段亦屬一致,其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論以接續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起訴書贅載同法第61條第2款,容有未洽,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㈡又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則為在法定刑內量刑輕重之依據。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狀」,兩者固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亦應就犯罪一切情形予以考量,但仍應審酌其犯罪情狀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之事由,惟其程度必須達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緣由,就其犯罪行為當有所認識,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徵得其原諒,依被告之犯罪目的、行為手段及所生危害觀之,殊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憫恕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
是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要屬無據。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經調查後,本於相同認定,以被告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事證明確,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於知悉本案保護令之存在及內容後,竟仍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其程度並已達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程度,顯然無視法律禁令,漠視公權力之執行,所為實不足取,參酌被告犯後猶一再表示覺得保護令很無聊,反正其人不在臺灣,沒有對保護令很在意(見原審易字卷第109、111至113頁),且完全未試圖與告訴人和解以尋求原諒之犯後態度,併審酌其無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併就沒收部分說明:被告用以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訊息所使用之物,因依卷內事證並無從知悉是否為被告所有,是無從予以宣告沒收、追徵。
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上訴意旨仍否認犯行,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業經本院逐一論駁如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檢察官上訴意旨固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為之各次犯行,應論以數罪云云。
惟被告傳送上開訊息之各次行為,均係基於違反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相對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對告訴人為之,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該編號所示謾罵之言詞均屬相似,騷擾告訴人之目的亦屬一致,手段復均相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原判決認應評價為接續犯,並無不妥,且所謂時間密接,應視各別案情與行為人之目的手段綜合判斷,並非一絕對標準,是本案被告行為間縱有相隔數十日者,其性質亦非必然應予區分為數行為。
檢察官上訴理由認被告上開犯行應數罪併罰,然並無提出其他新事證以證明被告確係基於各別之犯意,先後違反本案保護令,而屬分論併罰之數行為,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應數罪併罰,尚難憑採。
㈣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判決就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犯行,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說明如前所述之量刑依據,已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客觀上並無明顯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輕重失衡之情形,復已斟酌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被告之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情,是原審所處之刑尚屬妥適,並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量刑過輕之情事,應認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無罪部分(即撤銷改判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年7月16日以109年度司家護暫字第18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暫時保護令),裁定令裁定令「相對人(即葉○○)不得對聲請人沈○○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詎被告於上開暫時保護令核發後至同年月22日上午10時55分許前之某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知悉上開暫時保護令內容後,不思警惕,於上開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同年9月7日起至同年11月11日止,在某不詳地點,竟接續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內容予告訴人,以此方式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而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
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規定。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雖規定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
然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規定甚明;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罰則之規定,並未排除刑法第12條之適用,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違反保護令罪,既無處罰過失行為之特別規定,自必須行為人有犯罪之故意始能成罪。
而被告曾否受送達,即攸關被告是否知悉其受有通常保護令之事實。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違反保護令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傳送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訊息資料及列印資料、證人沈○○之證述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辯稱:當時我在美國,並沒有收到上開暫時保護令,所以不知道上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等語。
經查: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年7月16日核發之109年度司家護暫字第18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之裁定,由被告住所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執行送達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員警莊張豪於109年7月18日上午9時56分許至被告址設臺北市○○區○○街0號住處執行時,其「執行情形」欄位勾選「相對人屢查不遇,無法執行。」
,於執行情形記載「一、聲請人未住本轄,歉難行。
二、相對人暫居國外,無法執行。」
等語,且被告住處之天母○○社區大樓之財務秘書洪○○亦回覆稱:「葉女目前人在美國紐約,回來時間不定。
沒有聯絡方式」等語,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查訪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司暫家護字卷第67至69頁),是員警至上開地點執行上開暫時保護令時,被告確實未在場,上開暫時保護令並未送達予被告。
又被告於109年3月30日出境,109年9月13日始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按(見原審家護抗字卷第157頁),則被告是否能收受上開暫時保護令而知悉其內容,實有所疑。
是被告辯稱沒有收到上開暫時保護令,所以不知道上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等語,尚非無稽。
㈡被告雖有於1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55分許,以其所使用之○○.○○.gmail.com電子信箱,寄送內容為「你的律師講的是幹話,而且你花了冤枉錢了,我根本不在臺灣,哈哈,活該」之電子郵件至甲○○之電子信箱(見他字卷第67頁),然觀諸上開郵件之文字內容,僅能推論被告知悉甲○○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尚難執此逕認被告知悉上開暫時保護令裁定之內容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㈢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雖自承有與天母○○社區大樓之財務秘書洪○○聯絡等情(見原審易字卷第113頁),然被告始終否認知悉上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洪○○有拆開被告信件,獲知暫時保護令之內容,並將上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轉告予被告知悉,是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明知或得以預見上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而有故意違反之情,自無從以違反保護令罪相繩。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為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之犯行,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未詳予勾稽此部分卷內證據,以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部分,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
被告就此部分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諭知有罪不當,為有理由,檢察官就原判決關於被告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部分,上訴主張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9應論以數罪,原審量刑過輕等語,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至原判決就此部分與其事實欄一㈡所處徒刑所酌定之執行刑部分,已失所附麗而當然失效,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一:
編號 傳送訊息或電子郵件之時間 所使用之通訊軟體或電郵帳號 訊息或郵件內容 證據出處 1 109年9月7日下午11時10分 LINE帳號○○○○ 我們兩個身敗名裂,也會讓你們的孩子知道他父母是多惡劣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69至71頁 2 109年9月8日上午9時40分 LINE帳號○○○○ 讓你們身敗名裂,從公司偷東西回來放在網站上賣的事我都知道,還有更多好戲在後頭,本來我想說你省問○又生病錯,我就不要再騷擾你,你就打那個渣男就好,但是既然你有力氣去申請保護令,我想我也不用客氣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73頁 3 109年9月18日上午7時57分至8時25分 LINE帳號○○○○ 不要臉,明明就是我父母親的,還說什麼是你的help??申請什麼保護令,看看那個人的暴力,像你們這種忘恩負義的傢伙,我才希望一輩子永遠不要看到你這那張臉,看那個錄影帶我才是需要被保護的人,真是厚臉皮,打人喊救人,等我能在台北街頭走的時候,我會去申請保護令對你,真無聊,我問心無愧法院見,還有更多的video如果法官有時間我通通拿出來給他看,連上次那個不留下來幫我媽媽拜拜的傭人都是用我媽媽的名字請的,你利用了你的孩子,我從來也沒有把葉靜昕這個名字放在任何的對你的對話裡面,好壞的父母,還叫他簽字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75至83頁 4 109年9月20日上午9時57分、下午12時7分至12時8分 LINE帳號○○○○ See U in court-bc of WHAT Udo.. I will go to Twn to show the court who is the one 打人喊救人,你不是老師嗎?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而且英文太爛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83至85頁 5 109年9月29日下午7時26分至7時28分、7時37分 LINE帳號○○○○ 利用無辜的孩子的壞父母,戒準備好來跟你打仗了,真無聊你的孩子長什麼樣子我都還不記得,為人父母還用無辜的孩子,他簽什麼字他都不知道,還有個所謂的老師的執照,誰到沒交到,連你自己都教不好,也沒找到他老師的工作,有什麼資格anyway Go ahead send the screen shot to Ur lawyer-EVERY THING I SAID IS TRUTH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85至87頁 6 109年10月5日上午6時39分 LINE帳號○○○○ Business day start- GAME start!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89頁 7 109年10月26日下午12時48分 LINE帳號○○○○ SEE U IN. OURT-不怕你打人喊救人,把無辜孩子拉進來壞父母,Court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91頁 8 109年10月28日下午5時37分、6時23分、6時35分、6時39分、7時2分 LINE帳號○○○○ See U tomo-看看誰是需要被保護的,誰需要"被保護"法官看了就知道,錄音檔案很清楚,先打我還想要搶我的iPad,也滅證據,good luck in court! I give U plenty of material for U to prepare-NP! Truth is truth.看吧我的律師群都說事實很清楚,把你賠償的錢準備好吧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93至97頁 9 109年11月11日下午10時3分、10時5分至6分、10時12分至16分 LINE帳號○○○○ Understand U guys send over the video about RETURNING KEY TO THE DRAWER- that was nobig deal- I asked father forit...& Hogan even blacking mailing me about- I was installing hidden camera.. haha.. Angela happened to answered to father that I was 3C incompetent..I already你敢多 做我就讓你訥更,"好看"I will let his company know about Ur selling stuffs ON LINE - where the products come from??? Oh,你的英文太爛應該看不懂全部最好教你的孩子幫你 看,繼續吧我有更多的東西可以丟丟出來不只上面說的 老娘跟你幹到底,在一個動作我就把這個Po在家庭群組上,要我告訴你是哪一個姐姐付錢讓他的 女朋友去墮胎的嗎?在未做選擇以前我還支持你讓他選你誰知道你是個爛貨,忘恩負義的家伙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99至103頁 10 110年4月8日下午7時33分至7時36分 LINE帳號○○○○ 「Who cares. I don't even live in Twn!!!把無辜孩子拖進來的小卑鄙小人,我也可以把你打的video寄給你其他的孩子看,但是我沒有,真下流,什麼叫做長期家暴,我根本不認識她,也不知道他長什麼鬼樣子,真的是壞父母,無恥。
並傳送信件截圖內容為「真下賤 我的女兒長什麼樣子都不知道…你一第一次的告訴已經被駁回了,還有臉繼續做,如果不是媽媽過世我連零女兒長什麼樣子都不知道什麼叫做長期家暴去你的真不要臉,叫無辜的孩子來簽名,」及1100408-對造甲○○-民事陳報狀部分內容。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13至115頁 11 110年5月11日上午7時26分 LINE帳號○○○○ 傳送以電子郵件○.○.gmail.com寄發主旨為「甲○○○○ Yeh-卑鄙無恥的小偷」之信件截圖,信件內容為「主旨:甲○○○○ Yeh-卑鄙無恥的小偷 本姑娘現在又有時間和你繼續門下去了……什麼"保護令"我是沒時間更不屑出庭繼續跟你搞那回事,我上次出庭你們就被駁回了。
你們自己根本不敢來沒臉來把無辜的孩子下來就是下流的父母那就是你們!!現在連清明節掃墓都不敢去了吧?看看下面的comments-應該有個概念大家是怎麼看你的,把我們從家庭裡面群组刪掉那就更讓人家看不起你。
你繼續不像話我就要更要一輩子鬥你,現在大家族裡面走不出去了吧?再來就是你的公司,再來就是社會我讓你抬不起頭來,try me!現在我還手下留情,看吧連你的孩子我都沒有"接觸"?你什麼鬼保護令根本約束不了我,第一個我也沒對他們怎麼樣都是虚造的..就像第一次法官問的:甲○○的為什麼不需要保護自己?-我根本也不需要住在台灣.who cares? It is YOU-需要去向您的孩子解釋為什麼他們在讀書的那個都市裡你不敢去你的Cousin家? Or或者你們臉皮很厚也趕去,不過現在你知道他們心裡對你是怎麼想!不管是Seattle or Houston.Like I said- U can continue to try me!(現在我還手下留情)..本姑娘有的是時間也有金錢來對付你們如果你讓我們知道你未來有什麼不屑的行為,我就一定反擊!! Sent from my iPad」。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15至117頁 12 110年5月28日下午10時10分 LINE帳號○○○○ 傳送以電子郵件○.○.gmail.com寄發主旨為「忘恩負義的爛夫婦」之信件截圖,信件內容為「主旨:忘恩負義的爛夫婦 Your children can go to TAIPEI AMERICAN SCHOOL today,都是我出的錢和媽媽跑來出來给你們的,要不然你們就是在萬華,健保都要被註記,你們這兩個忘恩負義的爛傢伙!!真無聊申請什麼保護令打人的人還要費保護法官也道座問了,無聊還說什麼○○。
爛人有什麼資格不高興不高興還可以出拳打我,我一輩子都不放你干休 Sent from my iPad」。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19頁 13 110年6月28日下午12時26分、12時28分 LINE帳號○○○○ 「去吧再去申請保護令,律師繼續請,我就是要讓你繼續請!!!爛貨的女人,還假裝高級」,並傳送信件截圖內容為「Fwd: Two trashy people- see I don't forget thr dirty thing U did!! I'm sure Ur children wonder how come U/ They don't get to go to their aunt's house in the US. IF I haven't give U Ur green card, Ur children wouldn't be in states now having heir Covid 19 shots, 忘恩負義的爛傢伙.Plus theif U r!!不用在臉書上面Po什麼sister forvevr-人家根本不准被甩你,被利用夠了無情的不讓人家住房但是可以厚著皮全家到別人家去住這就是你們這對。
爛貨夫婦」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21至123頁 14 110年8月10日下午7時10分 LINE帳號○○○○ 傳送以電子郵件○.○.gmail.com寄發主旨為「不敢拿出來吧?-明明就是你打我」之信件截圖,信件內容為「你不但是個小偷也是個暴而且四個謊話」,並附上民事陳報狀部分內容。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279頁 15 110年8月26日下午4時28分 LINE帳號○○○○ 傳送以電子郵件○.○.gmail.com寄發主旨為「你和你太太尤其是你,下三爛貨暴力和小偷我有證據」之信件截圖,信件內容為「Ur a low level human being - viotent, crooked, thiet..also 忘恩負義..I hope God will give U what U deserve in life to make U pay for What U do . or I WILL ! Sent from my iPad」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279頁 16 110年10月12日下午4時16分 LINE帳號○○○○ 傳送以電子郵件○.○.gmail.com寄發主旨為「忘恩負義的爛人暴徒」之信件截圖,信件內容為「下面是家族成員給我的回答these r HOW family members look at U two:下流的爛人,惡心把我和妹妹強迫地從群組拉說什麼時間會證明一切,現在時間證明一切!很好,你申請什麼"保護令"到三月只是因為我沒有出席所以你拿走了沒關係反正我也不在台灣你也不約束不了我!!三月到以後繼續花律師的錢吧繼續去申請吧,噢對了現在換我了我用這一張文件就可以證明你暴力的換我去申請保護令那你和你那個爛老婆在天母找不了這個是個格来dear我就可以這麼作:)我說過你們繼續搞吧,我就繼續對付你本小姐有的是辦法只是請記得還手下留情!」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2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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