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易,740,2023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紫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信用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29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鄧紫婕前曾於民國108年間參加張定瑋經營之騰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街0號1樓、下稱騰運公司)舉辦之姓名學與陽宅風水職業班,因此結識張定瑋與該公司之行銷總監兼網頁小編簡莉莉。

詎鄧紫婕竟為下列行為:㈠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以網際網路妨害信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7所載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後,以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Minnie Lee」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命理師爆料公社」(嗣更名為「靠北命理師」,下稱爆料社團)臉書社團頁面與「Selina鄧紫婕免費姓名分析八字易經生肖陽宅風水堪輿」臉書粉絲專頁(下稱鄧紫婕臉書專頁)留言欄,張貼如附表編號1、7所示不實內容之留言或文章,足以損害張定瑋、簡莉莉之名譽與騰運公司社會上之經濟性評價。

㈡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2、4、5、6、8所載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後,以臉書暱稱「Minnie Lee」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爆料社團」臉書頁面,張貼如附表2、4、5、6、8所示不實內容之文章,足以損害張定瑋(附表編號4、5、6)、簡莉莉(附表編號2、4、5、6、8)之名譽。

㈢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3、9所載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後,以臉書暱稱「Minnie Lee」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爆料社團」臉書頁面,張貼如附表編號3、9所示內容之文章,公然侮辱張定瑋(附表編號9)、簡莉莉(附表編號3、9),而足以減損張定瑋、簡莉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張定瑋、簡莉莉、騰運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所有人證、文書證據暨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對證據能力一節亦俱未提出異議,故均得引為本案證據,合先說明。

二、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鄧紫婕固坦承曾參加騰運公司舉辦之姓名學與陽宅風水職業班及認識張定瑋、簡莉莉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以網際網路妨害信用等犯行,辯稱:附表所載的貼文都不是我發表的;

「Minnie Lee」並非我使用的臉書暱稱,我的臉書暱稱為「Selina」云云。

經查:㈠被告曾於108年間參加告訴人張定瑋經營之騰運公司所舉辦之姓名學與陽宅風水職業班,並因此結識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及被告有經營「Selina鄧紫婕免費姓名分析八字易經生肖陽宅風水堪輿」之臉書專頁等節,為被告所承認(原審卷第63~64頁),並據證人即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字第8149號卷第51~52頁、偵字第33516號卷第29~30頁),且有「鄧紫婕臉書專頁」1份在卷為憑(他字卷第71~76頁)。

另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有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時間,在「爆料社團」臉書頁面與「鄧紫婕臉書專頁」留言欄,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9所載內容之留言或文章等情,有「命理師爆料公社」臉書社團基本資料網頁截圖、暱稱「Minnie Lee」臉書基本資料網頁截圖、「鄧紫婕臉書專頁」網頁截圖、暱稱「Minnie Lee」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時間在「爆料社團」臉書頁面張貼之貼文内容截圖等件附卷可稽(偵字第33516號卷第37、39~43、45~55、133、163~177、179、181頁、他字卷第78、173、267~269、273~275、277、279~281頁、偵字第8149號卷第103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再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於109年5月3日、同月4日陸續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言論後,告訴人簡莉莉於同月6日將本案告訴狀拍照上傳至其個人臉書頁面並發文稱:「鄧紫婕大嬸、法院見吧」。

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隨即於同日在「爆料社團」貼文稱:「笑鼠人了,法院妳家開的,拿出訴狀是想嚇誰…。

律師滿街都是…真的要玩就代表妳果然讀書少智商低,唉,可憐的小三啊!」等語(即附表編號3之貼文);

復於同月8日在同一臉書社團發文稱:「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你已經觸犯法律!」、「法院見,誰怕誰,退一萬步就算輸也是臝,因為20多年的商譽建立不易,加上一個快樂的家庭,就這樣毀在一個小三的手上,…男人用下半身思考的下場也真慘啊!」(即附表編號4之貼文)、「按鈴申告時會請記者來拍,同時召開記者會,敬請大家期待,大家可以見証什麼叫做『身敗名裂』『自作孽不可活』!」等語(原審卷第77~81頁)。

而被告確有以其本人名義對張定瑋、簡莉莉提出詐欺取財、妨害名譽之告訴(詐欺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2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妨害名譽部分則經同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49號判處簡莉莉應執行拘役50日,張定瑋部分諭知無罪,原審卷第113~121、333~347頁),則若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並非被告,何以會於告訴人簡莉莉貼文表示已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後,發文稱:「法院妳家開的,拿出訴狀是想嚇誰…律師滿街都是」、「法院見,誰怕誰」?且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在「爆料社團」貼文援用刑法第339條之4之條文內容並揚言將提告,其後於109年至111年間,僅有被告對張定瑋、簡莉莉提出詐欺之告訴等情,有該2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前引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由此歷程觀之,足證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使用人應為被告無誤。

從而,被告辯稱如附表所示留言或文章非其張貼云云,不足採信。

㈢被告辯稱「Minnie Lee」於106年12月20日、同月28日曾上傳自己之大頭貼照片至其個人臉書專頁(偵字第33516號卷卷第39~43頁),該等照片中之「Minnie Lee」與被告在「鄧紫婕臉書專頁」張貼之本人照片(偵字第8149號卷第89~91頁)不同,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照片非為被告,故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使用人非被告云云。

查網路社群平台上之照片或因化妝、拍攝角度、拍照燈光、甚至使用拍照軟體等,使不同之人拍照後某角度呈相似之結果,故本院無法百分之百確定上開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大頭貼照片即為被告,但排除此項證據,仍無法推翻前揭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另臉書暱稱「Minnie Lee」上所載學歷為「台大大學外文系系」(偵字第33516號卷第39頁),固與被告自稱係成功大學企管系不同(本院卷第189頁)。

惟一般人為保護個人資料,在網路上不會以真實之個人資料示人,乃屬常見,故臉書暱稱「Minnie Lee」網頁上個人資料與被告所述不符,仍難推翻前揭被告即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使用人之認定,併予敘明。

㈣被告辯稱:告訴人張定瑋在107年、108年推出姓名學初階班、高階班,以近新臺幣70萬元的學費招生並稱跟著張老師去大陸賺人民幣。

課程結束後,告訴人張定瑋以疫情為藉口,至今仍未履行承諾帶學員去大陸工作,參加的學員交了學費但未能去大陸工作而怨聲載道,故任何同期學員都有可能是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並請求傳喚曾參加騰運公司課程之劉秉洋、陳少凱、劉秉謙、曾建凱(下稱劉秉洋等4人),欲證明有很多學員對張定瑋不滿,其他學員可能是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云云。

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聲請傳喚劉秉洋等4人之理由係要證明同期的學員可能是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等語(本院卷第189頁)。

然依被告所述,參與騰運公司課程且對張定瑋、騰運公司不滿之人非僅被告一人,但要符合:⒈參與騰運公司課程;

⒉對張定瑋、騰運公司不滿;

⒊在告訴人簡莉莉將本案告訴狀拍照上傳至其個人臉書頁面並發文稱:「鄧紫婕大嬸、法院見吧」後,對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提出詐欺取財、妨害名譽之告訴等3條件者,僅有被告一人而已,由此已足認定臉書暱稱「Minnie Lee」者即為被告之事實。

而被告聲請傳喚劉秉洋等4人,欲證明被告以外之其他同期的學員可能是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並無法使本案趨於明朗或推翻前揭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故本院認無傳喚必要,附予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本案被告於臉書上之貼文,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網路上為之,其內容有貶損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人格及尊嚴之侮辱言語(附表編號3、9),並以文字描述具體事實,指摘告訴人張定瑋與簡莉莉間有婚外情且吹牛說謊騙取他人財物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附表編號1、2、4至8),且散布告訴人騰運公司造假、欺騙之流言(附表編號1、7),足以損害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之社會評價及告訴人騰運公司之經濟信用。

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7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同法第313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

就附表編號2、4、5、6、8部分,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就附表編號3、9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對告訴人騰運公司所為,係犯刑法第313條第1項之散布留言損害他人信用罪,然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即已更正此部分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13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原審卷第318頁),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前揭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而損害他人信用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隔,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再被告以張貼如附表所示留言或文章之行為,同時侮辱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誹謗其等之名譽及妨害告訴人騰運公司之信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處斷。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應知網際網路具有資訊快速傳播之特性,對於網路上之留言或發文,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態度為之,竟無視告訴人等之名譽、信用權益,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平台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留言或文章,以此方式侮辱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並指摘足以損害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名譽及告訴人騰運公司信用之事,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素行(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持續期間、造成告訴人聲譽或信用受損之程度,與其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未見真切之悔意,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尚屬允當。

被告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行,要無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發文時間 發文平台/暱稱 發文內容 1 109年5月3日9時30分 鄧紫婕專頁、 臉書暱稱「Minnie Lee」 以暱稱「Minnie Lee」在鄧紫婕專頁留言發表內容略為:一個姓名學老師,解析名字時道貌岸然,邊把春秋禮術掛在嘴邊,邊與小編不倫,他改的名字你敢用嗎?等文字,並附有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之合照 2 109年5月4日12時16分 爆料社團、 臉書暱稱「Minnie Lee」 年輕未婚愛怎麼照就怎麼照,誰沒年輕過呢?可是不倫照就是不倫照,騙不了人的?不知道簡爸和簡媽怎麼想?大家想看看不倫照上的遮羞愛心拿掉後,柔情蜜意的眼神嗎?等文字,並附有告訴人簡莉莉與其父母合照 3 109年5月6日22時36分 同上 笑鼠人了,法院妳家開的,…律師滿街都是…真的要玩就代表妳果然讀書少智商低,唉,可憐的小三 4 109年5月7日某時許 同上 法院見,誰怕誰,退一萬步就算輸也是贏,因為20多年的商譽建立不易,加上一個快樂的家庭,就這樣毀在一個小三的手上,…男人用下半身思考的下場也真慘啊! 5 109年5月21日23時53分 同上 簡小編吹了一輩子牛,可知「吹牛皮」就是「吹牛B」!簡小編又會吹又會騙,講謊話講的非常習慣又自然,聽說「吹騙」的功力是得到他爸爸的真傳。
她爸爸騙了一輩子,連現在住的房子也是騙來的…騙了別人的錢還會笑人笨。
簡小編若只是幫張定痿老輸騙客戶騙學生騙小錢,還真小才大用…建議簡小編小姐,被原配炒魷魚後,可以去國際吸金詐騙集團一展長才!…矮額…簡小編吹牛B… 6 109年5月24日15時53分 同上 簡老鼠被貓抓到…一定是簡老鼠很急!這隻平常作威作福的壞老輸其實就是隻紙老虎…像失去理智的瘋子一樣…這隻人人喊打的過街簡老鼠..看來簡老鼠不但法律知識不足…她那個可憐無辜的老公和婆婆,和三個年幼就被媽媽拋棄的小孩!簡老鼠程度太差加上經神病…知道什麼是「法院認證的不倫」嗎?簡老鼠和神棍張定痿老輸,有空去問一下律師吧! 7 109年5月26日14時9分 同上 張定痿老輸和小三簡小編業障現前…在張定痿老輸的官網上,小三簡小編一遍又一遍說張老師上課時告訴學生「不貪財、不招攬,不欺騙」。
但是這三大戒律張老輸自己全犯了!<欺騙>張定輸的官網每一天,每一篇PO文,沒有不是在造神,吹噓,嚇唬,裝神弄鬼…他的官網上每一個數字都是在造假欺騙…招攬後欺騙學生…貪財和小三簡小編兩人拼命賺錢,騙錢…看張定輸的X運官網…你真的會被嚇到,原來金光黨就是這樣在行騙ing!…讓我們一起追蹤下去,老天爺會怎樣KO這個五術界的爛蛆敗類! 8 109年5月30日12時46分 同上 簡小三,你陪睡陪騙還會被正宮告…,你的三個小小孩知道自己的媽媽狠心丟下她們,是為了去陪一個跟外公一樣老的「哈尼」罵?是為了去騙錢,以為用錢可以買到一切嗎? 9 109年6月2日18時16分 同上 張定痿老輸和簡小三,你們不要拿武漢肺炎做藉口…尤其是簡小三這個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人人得而誅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