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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少華
選任辯護人 楊金順律師
巫家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39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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