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易,954,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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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侑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3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侑星因犯詐欺取財罪,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該判決書於民國112年5月25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99頁)。

三、嗣被告於112年6月13日合法提起上訴(檢察官上訴部分,本院另行審結),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於20日內提出理由)。」

,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將該案卷宗送交本院,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審判長於112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2年7月31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而由被告本人簽收合法送達(見本院卷第69、71頁),但其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已逾5日甚久,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戒護科亦稱經查詢從7月底到現在(112年8月9日),被告都沒有提出狀紙,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3、75、77、79、81頁),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判決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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