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陳星憲自民國106年4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26日止,任職於
- 二、案經百勵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壹、證據能力:
- 一、證人鄭竹嵐、陳貞岑、蔡美惠於偵查之證述,均有證據能
- 二、證人鄭竹嵐、陳貞岑、蔡美惠於原審之證述,均有證據能
- 三、除上開爭執之證據能力外,其餘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
- 貳、實體部分:
- 一、被告供述及辯稱: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 參、論罪:
-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9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及刪除他人電磁
- 一、二「被告刑事陳報狀之編號」欄1至48)以外,其餘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上揭時、地,未經百勵公司同意,將
- 二、經查:
-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 二、爰審酌被告離職前率然無故轉寄並刪除百勵公司所有之上開
- 三、沒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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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星憲
選任辯護人 洪戩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2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318號),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星憲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二(除附表一編號1、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外)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共計陸拾玖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星憲自民國106年4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26日止,任職於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勵公司),並擔任機構工程師,負責處理MAP機之自動及手動檢測機共2台之設計製造相關業務,詎陳星憲於106年10月13日迄同年月25日離職前,雖明知其電腦內電磁紀錄乃百勵公司所有,且屬百勵公司營業資料,竟基於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在百勵公司辦公處所內,未經百勵公司同意,先將百勵公司配發予陳星憲之電子郵件lucas_c0000000ivu.com.tw帳戶(下稱公司帳號)內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共78封,未經百勵公司授權,無故接續轉寄百勵公司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一編號1、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除外,其中附表一編號6、47、附表二編號21至25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所示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至其個人持用之電子郵件starbo0000000il.com帳戶(下稱自己帳號)內,而取得該等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隨後於不詳處所,無故接續刪除前揭公司帳號內之該等郵件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百勵公司。
二、案經百勵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鄭竹嵐、陳貞岑、蔡美惠於偵查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㈠被告及辯護人爭執證人鄭竹嵐、陳貞岑、蔡美惠於偵查證述之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
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
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要旨參照)。
從而,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皆得為證據。
查證人即百勵公司負責人鄭竹嵐、百勵公司員工陳貞岑、蔡美惠於偵訊中之證述,係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係經以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
又證人鄭竹嵐、陳貞岑、蔡美惠於檢察官訊問時,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
從而,證人鄭竹嵐、陳貞岑、蔡美惠於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既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鄭竹嵐、陳貞岑、蔡美惠於原審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㈠被告及辯護人爭執證人鄭竹嵐、陳貞岑、蔡美惠於原審證述之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定有明文。
是證人鄭竹嵐、陳貞岑、蔡美惠於原審所為之證述,依上開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三、除上開爭執之證據能力外,其餘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辯護人經被告授權均表達沒有意見之旨(本院卷第165至173、221至220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並無違法取得之情況,堪認適宜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供述及辯稱:㈠被告部分:伊固坦認於前揭時間任職於百勵公司,擔任機構工程師,負責處理MAP機之自動及手動檢測機2台之設計製造相關業務,於離職前,將百勵公司配發予伊之公司帳號內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共48封(詳見附表一、二「被告刑事陳報狀之編號」欄1至48),轉寄至其個人持用之自己帳號帳戶內,隨後未經百勵公司同意,刪除公司帳號內48封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無故取得及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犯行,辯稱:伊要離職,才刪除個人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48封郵件,且該等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大多為刷卡紀錄、會議紀錄、薪資紀錄,不屬於工作內容,也不是公司設計圖云云。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1.被告離職前為支配管領而有正當使用百勵公司配發電腦權源之電腦使用人,其於離職前之106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25日將其使用百勵公司公司帳號內之電子郵件48封轉發至其自己帳號內,其中9封為被告薪資條或請假紀錄,其餘電子郵件,收件人除被告外,尚有百勵公司其他員工,被告將公司帳號郵件轉發至自己帳號內之48封電子郵件之刪除,難認有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之主觀犯意。
2.被告將公司帳號電子郵件轉寄自己帳號,並非無故取得公司帳號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縱被告將公司帳號電子郵件刪除,百勵公司已透過田中公司還原電子郵件,該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沒有消滅。
⑴被告於任職期間內,本於其使用百勵公司公司帳號之權限,將48封電子郵件轉寄至其個人所使用之自己帳號內,縱令可能違反公司資訊安全規範,難謂無故「取得」。
況被告為上開轉寄行為係因百勵公司於被告離職前,揚言對被告提起訴訟,被告為釐清事實、維護自身權益,此屬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為合法正當之權力行使,且依鄭竹嵐於原審時之證述,可知被告前開轉寄百勵公司寄給被告之電子郵件,百勵公司都有轉寄給公司其他員工,則被告上開所為,衡情實難認會導致百勵公司受有何損害,或認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自無從以被告無故取得百勵公司電子郵件(電磁紀錄)相繩。
⑵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針對機關檔案銷毁實務所編印之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3.1規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頒布之實聯制措施指引第3條、第5條規定,及百勵公司於被告106年10月26日離職後,透過田中公司還原、回復被告於106年10月13日至106年10月25日自百勵公司離職前,刪除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足認被告只是在離職前刪除百勵公司之48封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並未將百勵公司之電子郵件電磁紀錄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顯然被告並無違反百勵公司與被告所簽訂員工保密及競業禁止契約第7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刪除行為未造成完全毀滅,未違反規定。
⑶依證人即百勵公司擔任會計蔡美惠於原審證述可知,被告刪除百勵公司之報價單、週報、會議紀錄、通訊錄等電子郵件,對百勵公司不生任何影響,可認百勵公司默示允許被告可任意刪除前開電子郵件。
3.被告刪除公司帳號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未造成百勵公司損害:⑴依鄭竹嵐所證百勵公司之損害係公司必需要派工程師尋找被告刪除公司帳號內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而該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百勵公司除寄給被告外,亦轉寄予其他員工之電子郵件,並未致生損害於百勵公司。
⑵鄭竹嵐指陳:被告刪除系爭郵件,尤其採購紀錄,已造成公司損害乙節,係百勵公司與案外人宥維工業有限公司、項一科技有限公司、固展有限公司間之民事訴訟,有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簡字第49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5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5號民事判決可參,百勵公司雖非全部勝訴,惟難認係因被告刪除上開電子郵件所致。
況百勵公司據此對被告提出背信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續字第318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02號駁回再議確定;
及對被告提出民事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33號判決認定,百勵公司因給付固展公司貨款所造成之損失,應係內部採購人員未確實遵守公司規範,採購流程控制不良所造成,而與被告刪除電子郵件並無相當因果關係,難認被告刪除上開電子郵件,已致百勵公司受有損害。
⑶被告僅係將百勵公司電子郵件轉寄至被告自己帳號信箱,並無轉寄他人而使百勵公司之電子郵件對外洩露他人知悉,或由被告交予他人使用,難認對百勵公司造成損害。
4.綜上,被告上開轉寄、刪除電子郵件之所為,縱有不當,惟依卷附事證無從認定被告有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或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之主觀犯意,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所為有何致生損害於百勵公司之結果,自難該當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或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自106年4月20日起至10月26日止,任職於百勵公司,擔任機構工程師,負責處理MAP機之自動及手動檢測機之設計製造業務,於106年10月25日離職前,在百勵公司辦公處所內,將百勵公司配發予公司帳號內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共48封,轉寄至其個人持用之自己帳號帳戶內,隨後未經百勵公司同意,刪除公司帳號內48封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所坦承,核與證人即百勵公司負責人鄭竹嵐於原審證述內容、百勵公司員工陳貞岑、王清騰、蔡美惠、證人即田中顧問公司員工陳柔安於偵訊及原審證述內容相符(原審卷一第404至429頁、108偵續字第318卷第295至301頁、第363至365頁、第365至367頁、第385至391頁、原審卷二第335至345頁、第389至394頁、原審卷一第430至441頁、446頁、原審卷二第416至420頁),且有百勵公司員工資料卡、百勵公司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卡、被告之員工離職交接清單、田中系統G Suite團隊106年10月26日電子郵件暨還原遭被告公司帳號內遭轉寄至自己帳號及刪除之電子郵件48筆之紀錄6張、被告提出之48封電子郵件擷圖48張等資料在卷足憑(107年度他字第133號卷一第6、8至9、11至16、40、104頁、原審卷一第83至177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並不存在於被告之個人電腦本機端,不因被告究係使用個人電腦或公司電腦登入,而改變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為百勵公司所有之性質:1.證人陳柔安於偵查證稱:百勵公司是田中系統公司的客戶,百勵公司跟我們公司租用GOOGLE G SUITE企業信箱,這是一個套裝服務,包含信箱、雲端硬碟、文書功能,百勵公司購買的是基本款,基本款內使用者他的信箱就是GMAIL信箱,客戶不論用哪台電腦,只要連結到百勵公司發給的信箱,並在該信箱帳號內刪除郵件,就會直接刪除百勵公司透過田中系統向GOOGLE租用的信箱內郵件,田中系統提供給百勵公司的郵件系統,只要透過瀏覽器登入GMAIL網址後,輸入使用者帳號、密碼就可以去讀取該帳號內的郵件或發送郵件,因為田中系統提供給百勵公司的是GMAIL,在GMAIL內,使用者若是發送、收取郵件,並不會儲存到個人電腦內(即不會儲存本機端)等語(偵續字卷第387、389頁)。
堪認百勵公司配發予被告使用之公司帳號GMAIL雲端信箱,可使用任何電腦透過網路瀏覽器連結GMAIL頁面,於輸入百勵公司所給予帳號、密碼後即可登入,亦即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並不存在於被告之個人電腦本機端,不因被告究係使用個人電腦或公司電腦登入該公司帳號而改變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為百勵公司所有之性質。
被告辯稱:我是用個人電腦刪除,不是公司的電腦,個人電腦的使用人也是我,我要刪掉不然會有我的瀏覽紀錄云云,不足採信。
2.證人蔡美惠於原審證稱:(問:請問當時調查遭被告所銷毀電腦內之電子郵件,當時查出共有48封電子郵件,為何之後又找到29封電子郵件?)當時會找到48封信是因為2017年10月26日,我詢問完田中顧問公司後,直接在寄件匣備份找到被告轉寄給自己帳號,找到48封信,但田中公司有告訴我,如果有被刪除的郵件,有救回來,在寄件匣備份與收件匣同時都會收到,我今天有提供帳號內的收件匣資料,被救回的資料在收件匣內也收得到。
(問:這29封信是在何處找到的?)我當初是以starbon99當作關鍵字搜尋,即告證5以藍色螢光筆劃記的部分,當時我是以starbon99當作關鍵字搜尋,找到48封。
可是實際上只要將刪除郵件救回後,寄件匣備份跟收件匣都會同時出現,救回來的日期就是被告刪除的日期。
救回的信件,因寄件匣跟收件匣都可以看,所以再從寄件匣跟收件匣中尋找郵件,將兩者互相勾稽即可查出結果。
所以被告說只有刪除48封信是不正確的。
(問:妳稱從寄件匣與收件匣內找出共多29封電子郵件,請問當時百勵公司提告時為何沒有將這29封電子郵件列入?)因為我當初沒有仔細看收件匣的資料,因為被告是轉寄刪除,所以我以為救回的信件都會在寄件匣備份內,就趕快提出,而且是針對收件人是starbon99的部分,即告證5有藍色螢光筆劃記的部分,總共是48封信。
但我之後相互勾稽,收件匣內也有寄件匣的郵件,因為田中公司有提到如果將郵件救回,可能在寄件匣跟收件匣都能看得一清二楚。
正常而言,我們收件之後再轉寄,只會留在寄件匣內,收件匣內是不會看到的。
(問:若如妳所說,這29封的電子郵件是被妳救回,請問妳有無辦法確認這29封信是陳星憲用自己電腦或是公司配發的電腦刪除的?)因為在被告離職之前,帳號都是他自己管理,沒有人會進入,而且刪除日期都是從10月13日到25日,所以是被告刪除的沒有錯。
因為刪除日期都集中在被告離職前,電腦都是被告在使用,該郵件帳號也都是他在使用,我們都不會介入。
我是不清楚被告是用手機還是電腦刪除信件,但是我知道是被告刪除的等語(原審卷第416至420頁),且有告訴人提出之48封電子郵件擷圖,及告訴人提出之29封電子郵件擷圖在卷足憑(原審卷二第21至136頁、第145至203頁)。
觀諸上開告訴人所提出之48封郵件與29封郵件(除附表一編號1、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外),其寄件人或收件人多係被告,且所涉及內容或與被告之業務有關,或為公司週報等資料,參以被告於107年5月10日檢察官偵訊時即自行提出其與宥維公司、固展公司往來之電子郵件(107年度他字第133號卷一第145頁及147至191頁郵件列印資料),其中附表一編號14、15、16、17、29、36、37、38、40、41所示之電子郵件(他字卷一第155、159、158、、157、147、164、163、162、161、及160頁),及附表二編號3、6、8、26所示之電子郵件(他字卷一第175、170、174、171及166頁),即為被告於上開偵查中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堪認證人蔡美惠所述為可採信,蔡美惠於嗣後救回之郵件寄件匣備份與收件匣內找出之29封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應係被告所刪除。
㈢按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包括「無正當理由」、「無處分權限」、「違反所有人意思」、「未獲授權或逾越授權」等情,均屬「無故」,而具違法性。
刑法之前述規定,係基於電腦及網路系統之使用,已全面介入人民生活,電腦及網路系統之正常、安全運作已為民眾所依賴,為保護個人法益及資訊使用安全之社會信賴,乃就侵害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行為,以刑罰手段規制;
加以持有電磁紀錄本身即屬擁有一定之無形資產,且電磁紀錄常具可複製、可再現之特性,或已有備份。
故無權取得或刪除他人之電磁紀錄(如醫院之病歷,人民之納稅資料),或不致剝奪或使處分權人喪失電磁紀錄之持有,而受現實之損害,然其得單獨持有、支配電磁紀錄之權益,難謂無礙。
因此,上開規定所謂之「致生損害」,不以已經造成公眾或他人財產或經濟上利益之實質損失為限,若已破壞電磁紀錄處分權人對電磁紀錄獨有之支配、控制或完整使用,致有害於電磁紀錄所有人、處分權人或公眾之利益,即已該當。
查:1.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除附表一編號1、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外)既屬百勵公司所有,被告無故予以刪除,即已對百勵公司就電磁紀錄的所有人地位造成侵害,而有致生損害。
且經被告「刪除」之附表所示檔案電磁紀錄,縱有備份或能回復,仍無礙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名之成立。
2.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宥維公司於106年9月20日寄至被告公司帳號之兩封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他字卷一第148、149、151至153頁),被告嗣後轉寄至自己帳號後刪除,並未顯現在百勵公司提出之告證五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寄件信箱備份內,足認被告確有刪除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被告將得證明其向宥維公司訂購料件之電子郵件刪除,足使百勵公司對被告違反採購規定而私下與廠商訂貨之訴訟,喪失舉證方法,導致百勵公司舉證困難,顯然有害於百勵公司之利益。
被告辯稱未損害於告訴人,應非事實。
3.又刪除百勵公司寄送之通訊錄,因該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尚包含百勵公司有把對外採購之相關表單提供給被告,將之刪除會使百勵公司失去證明曾經有將百勵公司有關取得業務上所需材料應進行之請購程序之情,告知被告,而被告確實知悉該規定之重要證明,顯亦有害於百勵公司。
被告刪除公司帳戶內有關「協力廠商向蔡美慧及陳貞岑報價及更改訂單之電郵」及「被告及百勵公司其他職員向廠商詢價之電郵」,將使百勵公司喪失透過上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證明被告清楚知悉百勵公司之採購程序,知悉其無權代表公司對外採購之規定,均足損及百勵公司之利益。
㈣被告其他所辯,不足採信: 1.被告主張其轉寄、刪除上開48封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之所為,未違反上開規定,至多僅屬百勵公司得依此等規定對被告民事求償之性質云云,查:卷附百勵公司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第2條「機密性資訊之保護」固載稱「(一)乙方(按即被告)對於甲方(按即百勵公司)之機密資訊應保持其機密性,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或依乙方職務之正當履行,乙方不得將前述機密資訊為違背其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或將其洩漏、告知、交付或轉移他人或對外發表,離職後亦同。
(二)甲方於乙方任職期間提供予乙方使用之電腦、硬碟、隨身碟、製具、卡片、系統、軟體、相機、保護鎖、Dongle、手機等,乙方於任職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予以保管,不得交由第三人持有或使用,離職時也應確保上述物品完整交回給甲方」、第7條「持有資料之返還」亦載有:「(一)乙方於在職期間所持有甲方或有業務關係第三者之資料(不論是否屬機密資訊),以及第2條第2項所列之物件,均應於離職時一併返還予甲方,不得擅自銷毀、變更或持有,若有違反,其賠償責任準用第6條之規定」等語(見他字卷一第8頁正反面),惟附表一、二(除附表一編號1、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外)之電子郵件,不乏有報價單、圖說、簡報、會議紀錄、週報等,應屬契約規定被告不得持有、銷毀之範疇,百勵公司並無明示、默示被告可持有或任意處分,並得於離職時持有、刪除,是被告主張其轉寄、刪除上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之所為,僅屬百勵公司得依此等規定對被告民事求償,不涉及刑事責任云云。
2.被告又主張係其離職前,百勵公司聲稱要對伊提起訴訟,其為釐清事實、維護自身權益,為合法正當之權力行使,且未將系爭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轉寄他人,自無損害於百勵公司云云,然查,被告未獲百勵公司授權而擅自將附表一、二(除附表一編號1、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外)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轉寄至自己支配管領之上開帳號,並將之刪除,已破壞百勵公司對該等電磁紀錄獨有之支配、控制及完整使用,依前揭說明,自已致生損害於百勵公司。
被告主張為維護自身訴訟權益轉寄及刪除系爭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仍無解於無故取得及刪除該等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百勵公司之認定,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9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施行,揆其立法理由係因本罪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而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訂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本罪之罰金額應提高30倍,故係將前條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無變更,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處斷,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及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被告於密集時間中取得及刪除69封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除附表一編號1、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共9封外),手段相同,被害法益相同,均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密接之時、地,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又被告所犯無故取得及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為同一法條之罪,為避免過度評價,僅論以情節較重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公訴人雖未就附表一、附表二48封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詳附表
一、二「被告刑事陳報狀之編號」欄1至48)以外,其餘(不含附表一編號1、23)被告取得及刪除之電子郵件一併起訴,惟其餘未起訴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係被告以接續犯罪作為一併取得及刪除,與已起訴部分,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即附表一編號6、47、附表二編號21至25):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上揭時、地,未經百勵公司同意,將該公司所配發予其公司帳號內之附表一編號6、47、附表二編號21至25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共7封,轉寄至其自己帳號帳戶內,隨後於不詳處所,無故接續刪除上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百勵公司。
因認此部分同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經查:細觀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之系爭電子郵件,其中之薪資表(附表一編號6、47、附表二編號21至25)、個人請假紀錄(編號1、23),係用以通知被告,參以證人鄭竹嵐於原審證稱:薪資是我們告訴他,今天他的薪資,他要刪掉那是他的事情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415頁),依證人鄭竹嵐之證述,或可認證人鄭竹嵐於通知被告之同時已默示被告得以處分,本院認被告刪除此等與薪資、休假條有關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並未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且未致百勵公司受有損害,應認百勵公司於通知被告之同時已默示被告得以處分,被告此部分所為自與刑法第359條之「無故」之構成要件有間,無從構成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起訴書就其中附表一編號6、47、附表二編號21至25部分,已提起公訴,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若成立犯罪,與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至附表一編號1、23部分,並未經起訴,且既不構成犯罪,自非本院所得併予審判。
丙、撤銷改判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取得及刪除附表一編號1、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之事實,亦構成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容有未洽。
㈡未扣案之附表一、二(除附表一編號1、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除外)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為被告因實行犯罪所生之物,未諭知沒收(追徵),亦有違誤。
被告提起上訴,否認此部分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判決就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離職前率然無故轉寄並刪除百勵公司所有之上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破壞百勵公司對於員工之信賴,並影響百勵公司對客戶之經營運作及員工之管理,復考量其無刑事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佐,兼衡以被告係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工程師,月收入約新臺幣8萬元,已婚,目前和太太要扶養4歲的兒子,家裡經濟狀況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33頁)及其犯罪之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二(除附表一編號1、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外)所示之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共計69封,係被告所有,且為本案犯行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芸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寄件時間
原始郵件日期寄件人
收件人
主旨
內容
與MAP機業
務之關聯
被告刑事
陳報狀之
編號(訴
字卷一第6
3至81頁)
2017/10/13
2017/10/13
陳星憲Lucas Chen
陳貞岑Jennifer
Chen
10/16請事假乙日
10月16日請事
假一日
無關
非起訴範
圍
2017/10/13
2017/7/13
SAM
陳貞岑Jennifer
Chen
滑軌桿報價
滑軌螺桿報價
如附件,螺桿
交期8/2
有關
30、48
2017/10/13
2017/7/17
項一 王自強
陳星憲Lucas Ch
en
項一汽缸報價0717 汽缸報價如附
件,本週可以
交給你
有關
2017/10/13
2017/7/8
Ivy Kung
鄭竹嵐、蔣雅涵Ivy週報_00000000 「IVY週報_00000000 」請
參閱附件
無關
2017/10/13
2017/7/16
Ivy Kung
鄭竹嵐、蔣雅涵Ivy週報_00000000 「IVY週報_00000000 」請
參閱附件
無關
2017/10/13
2017/8/4
陳貞岑Jennifer Ch
en
陳星憲Lucas Ch
en
106/07薪資條
請參與106/07
薪資條,若有
問題請讓我知
道,謝謝
無關
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2017/10/13
2017/7/2
Ivy Kung
鄭竹嵐、Abby_C
hiang
Ivy週報_00000000 「IVY週報_0
0000000 」請
參閱附件
無關
2017/10/13
2017/6/26
Abby_Chiang
王立雄等16人
106年6月26日百勵
公司會議記錄
如附件為06/2
6週報會議記
錄
無關
2017/10/13
2017/6/23
蔡美惠Tracy_Tsai
Morris等6人
會議記錄-Map機台
2017.6.23
附件是今日MA
P機台會議記
錄,請大家查
收
有關
2017/10/13
2017/6/21
王清騰
蔡美惠、陳貞岑MAP訂購單
以下為阿星所
須要的請幫忙
訂購1. 掃描
器、2.電腦螢
幕兩台、3.US
B延長線1.8,
數量4、4.HDM
I影音傳輸線3
M2條
有關
2017/10/13
2017/6/13
Tom_Lin
陳星憲Lucas Ch
en
Map的資料
有關於MAP的
燈源,今日測
試時發現為有
加裝擴散板,
與廠商聯繫,
可以追加,廠
商說約周五會
給圖面,等圖
到後會給你。
有關
2017/10/13
2017/6/5
Abby_Chiang
王立雄等15人
106年6月5日百勵
公司會議記錄
如附件為06/5
週報會議記錄
無關
2017/10/13
2017/7/12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
司)
修改兩張圖
姐〜因為要組
合這兩件的市
購件缺貨〜所
以只好逼我修
改尺寸來符合
現貨,麻煩您
修改不須要顧
慮陽極1.上壓
沉頭孔深度再
增加1.5MM 2.
進推板孔距31
有關
(續上頁)
變更為28並修
改為M6沉頭孔
2017/10/13
2017/6/30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
司)
大面板_新增4個M
5孔
請看圖 附件
單面板圖
有關
2017/10/13
2017/6/12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
司)
加工圖
圖:桿塊是追
加的。9個附
件
有關
2017/10/13
2017/6/9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
司)
阿星_圖
阿星_圖 10
個附件
有關
2017/10/13
2017/6/7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
司)
首批加工件
請查收 14個
附件
有關
2017/10/17
2017/8/31
陳貞岑Jennifer Ch
en
謝昌志等9人
公司規定
9/1(五)啟
動電子門禁,
記錄各位出入
狀況員工外出
申請單,請外
出人員務必準
時填寫、公務
車登記表,請
外出人員務必
準確填寫
無關
2017/10/17
2017/10/16
Kelly
鄭竹嵐
106年10月16日會
議記錄
附件為106年1
0月16日會議
記錄
無關
2017/10/17
2017/10/11
Kelly
鄭竹嵐
106年10月11日會
議記錄
附件為106年1
0月11日會議
記錄
無關
2017/10/17
2017/9/11
蔡美惠Tracy_Tsai
鄭竹嵐等7人
2017.9.11 台北會
議記錄
附件是2017年
9月11日台北
公司會議記錄
無關
2017/10/17
2017/8/28
游舜宇
陳星憲Lucas Ch
en
交接事項
交接事項為筆
電一台,鋼尺
一把,無其
他,東西都在
我位置上
無關
2017/10/17
2017/8/1
陳星憲lucas Chen
蔡美惠等3人
事假兩天
請事假兩天8/
02以及8/03
無關
非起訴範
圍
2017/10/18
2017/7/14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
司)
處理
處理 2個附件有關
2017/10/18
2017/6/15
陳星憲lucas Chen
蘇有銘、龔芳儀MAP
MAP簡報附件
自動MAP簡報
無關
2017/10/18
2017/6/14
陳星憲lucas Chen
陳貞岑Jennifer
Chen
000
000附件BOOK1
xlsx檔案
有關
2017/10/18
2017/6/12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
司)
圖2-1
圖2-1 附件19
個檔案
有關
2017/10/18
2017/10/18
蔡美惠Tracy_Tsai
陳星憲Lucas Ch
en
MAP手動.自動檢測
機機台拆解
您所製作的MA
P手動自動檢
測機機台請在
離職日106年1
0月26日前,
將這兩機台拆
解,拆解下來
的部品區分供
應商以利廠商
退貨作業
有關
2017/10/19
2017/4/25
陳星憲lucas Chen
Shine.rebar
星憲加工件5/04交
件_必須準時交件
興憲加工件5/
04交件_必準
時交件,15個
附件。
有關
2017/10/19
2017/10/17
陳星憲lucas Chen
蔡美惠、陳貞岑陳星憲離職提出
在蔡美惠小姐無關
(續上頁)
告知被告自己
承諾應在一定
時間完成之手
動及自動MAP
機無法如期完
成,且在前述
MAP機台零件
供應商都是被
告所尋,針對
供應商的信用
度即能必須負
考核查證責任
下,無法如期
提供前述MA機
台,也未將機
台製作之時程
甘特圖、機台
總預算、爆炸
圖、3D圖、2D
圖及機台規格
BOM表提供給
公司,造成公
司損失,要求
應負責與公司
處理後續事宜
時,被告提出
因私人因素20
17/10/17提出
離職並訂於20
17/10/26星期
四離職
2017/10/19
2017/6/13
陳星憲lucas Chen
Chelic
氣壓零組件詢價
被告請氣壓零
組件供應商就
附滑塊型雙軸
汽缸、無桿
缸、治具缸等
料件報價
有關
2017/10/19
2017/6/26
蔡美惠Tracy_Tsai
陳星憲、王清騰FW :FVI 360-T 要
加中文公司名
稱
總裁看過聚嶸
FVI正面招
牌,要求下方
要加入百勵公
司
無關
2017/10/20
2017/5/3
陳星憲lucas Chen
王清騰
手動MAP
手動MAP簡報
檔
無關
2017/10/20
2017/5/3
陳星憲lucas Chen
王立雄等3人
關於高真空撕貼膜
機
被告提供真空
的撕貼膜機檔
案,並告知有
和公司之真空
腔體供應商洽
談過後,廠商
也表示就真空
理論作貼附杜
絕包空氣一事
認同。
無關
2017/10/20
2017/6/6
陳星憲lucas Chen
蔡美惠
配置圖
請蔡美惠檢視
附件的簡報檔
案
無關
2017/10/20
2017/6/6
陳星憲lucas Chen
Service air-re
x
高效率濾網詢價
提供高效率及
超高效率濾網
性能表-平板
行濾網詢價
無關
(續上頁)
附表二
2017/10/20
2017/6/9
SAM
陳貞岑Jennifer
Chen
滑軌.螺桿報價
廠商滑軌、螺
桿報價,並請
公司填妥客戶
資料表後回傳
有關
2017/10/20
2017/6/13
陳星憲lucas Chen
英瑞股份有限公
司JYC
詢價百勵科技_陳
星憲
被告就JCDQA3
2日製汽缸向
英瑞公司詢價
有關
2017/10/20
2017/6/29
陳星憲lucas Chen
red_forest
無主旨
請被告抽空檢
視附件LOGO檔
案
有關
2017/10/20
2017/5/10
陳星憲lucas Chen
九江五金行
竟請貴司報價_以
及交期萬分感謝
請廠商就上下
閘刀門等零件
報價
有關
2017/10/20
2017/4/26
陳星憲lucas Chen
台灣凱恩斯股份
有限公司
靜電風扇報價
請廠商就SJ-F
100靜風扇報
價
有關
2017/10/20
2017/10/20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
n99
百勵_各項專案
百勵公司內各
項專案簡報檔
11個附檔
無關
2017/10/20
2017/10/20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
n99
IR_Wafer
百勵公司IR W
AFER 機台外
觀、尺寸及各
部機構說明
無關
2017/10/20
2017/10/20
陳貞岑Jennifer Ch
en
謝昌志等14人
通訊錄-00000000
提供百勵公司
00000000通訊
錄,告知含私
人電話勿外
流、以及請假
規則及離職規
定,並提供相
關公司空白表
單、員工工作
規則等
無關
2017/10/20
2017/10/20
蔡美惠Tracy_Tsai
陳星憲lucasChe
n
Map手動.自動供應
商開會時間
告知被告,要
安排手動、自
動MAP機零件
供應商公司開
會,請被告務
必參加
無關
2017/10/25
2017/10/25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
n99
照片
MAP機台照片有關
2017/10/25
2017/10/25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
n99
薪資
薪資明細寄送無關
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2017/10/25
2017/10/25
陳星憲lucas Chen
陳貞岑、蔡美惠事假乙日
被告告知10/2
6請事假一日
無關
編號寄件時間
原始郵件日期寄件人
收件人
主旨
內容
與MAP機業
務之關聯
被告刑事
陳報狀之
編號(訴
字卷一第6
3至81頁)
2017/10/19
2017/6/6
陳星憲Lucas Chen
台創精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台創您好_光學尺
詢價
向廠商詢問開
放式高速光學
尺價格
無關
2017/10/19
2017/5/8
陳星憲Lucas Chen
鄭竹嵐
星憲晨報_000000
被告提供星憲
週報檔案給公
司
無關
(續上頁)
2017/10/19
2017/4/26
劉原恬
陳星憲Lucas Ch
en
RE KEYENCE F036
報價單/首購確認
書
廠商提供報價
單給被告
無關
2017/10/19
2017/5/12
SAM
陳星憲Lucas Ch
en
滑軌螺桿圖面
廠商提供螺桿
圖面給被告 5
個附件
有關
2017/10/19
2017/4/27
SAM
陳星憲Lucas Ch
en
滑軌圖檔
廠商提供滑軌
圖檔給被告
有關
2017/10/19
2017/4/25
陳星憲Lucas Chen
枝輝五金有限公
司
產品詢價
被告向廠商就
取手及磁鐵商
品詢價
無關
2017/10/19
2017/6/7
許寶玲
陳星憲Lucas Ch
en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
司(報價憑單):
百勵公司
廠商提供產品
報價給被告
有關
2017/10/19
2017/5/25
黃珮瑜
陳星憲Lucas Ch
en
達旺報價
廠商告知被告
螺帽M12只有
1.25細牙的並
提供報價
無關
2017/10/19
2017/5/24
勝利霸精密有限公
司
陳星憲Lucas Ch
en
TO阿星From勝利霸
(報價回覆)謝謝
廠商提供家估
報價單給被告
無關
2017/10/19
2017/6/28
陳貞岑Jennifer Ch
en
謝昌志、Jed_Li
n
MAP平台.樣品機.
配線
陳貞岑告知並
提供MAP平台-
樣品機配現需
求文件
無關
2017/10/19
2017/6/20
王清騰
陳星憲Lucas Ch
en
FW:銘牌製作
王清騰告知被
告所要的檔案
是WORD檔,外
尺寸、孔尺寸
及孔洞規格
無關
2017/10/19
2017/6/23
蔡美惠Tracy_Tsai
Morris等4人
MAP機台配電盤廠
商-永安工程
蔡美惠告知有
一配店商永諳
工程,並請大
家參與與該供
應商在6/26下
午之會議
有關
2017/10/19
2017/6/16
蔡美惠Tracy_Tsai
台灣三住公司
台灣三住 問題詢
問-針對訂購數量
減少
蔡美惠向供應
商詢問就所採
購尚未出貨之
五金,能否取
消訂單或減少
採購數量,並
具體列出減少
採購之數量,
尋求供應商意
見
有關
2017/10/19
2017/6/16
陳貞岑Jennifer Ch
en
Chelic
報價單
陳貞岑向廠商
詢問所需品項
之價格,請廠
商報價
有關
2017/10/19
2017/6/14
SAM
陳貞岑Jennifer
Chen
螺桿_沒有冷電鍍
處理報價
廠商向陳貞岑
就螺桿_沒有
冷電鍍處理料
件之報價
無關
2017/10/19
2017/8/14
蔡美惠Tracy_Tsai
a00000000
FW百勵創新開放式
光學尺安裝說明書
蔡美惠提供開
放式光學尺安
裝說明書
無關
2017/10/19
2017/7/11
王清騰
陳星憲Lucas Ch
en
FW龍均傳報價單
廠商向被告就
汽缸部分報價
有關
2017/10/19
2017/7/10
王清騰
SMC速睦喜股份
有限公司
汽缸 詢價
王清騰向廠商
就日製汽缸詢
價
無關
(續上頁)
2017/10/19
2017/9/26
蔡美惠Tracy_Tsai
Vigor518
百勵創新-詢問上
銀螺桿是否有庫存
蔡美惠向廠商
就特定型號之
螺桿有無庫存
一事詢問
有關
2017/10/19
2017/9/4
Ivy_Kung
王清騰等8人
MAP-X規格表
百勵公司職員
IVY就整理之M
AP-X雙平台自
動機規格表,
提供給公司同
仁
有關
2017/10/19
2017/10/5
陳貞岑Jennifer Ch
en
陳星憲Lucas Ch
en
106/09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
告106/09薪資
條
無關
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2017/10/19
2017/9/5
陳貞岑Jennifer Ch
en
陳星憲Lucas Ch
en
106/08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
告106/08薪資
條
無關
12、14
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2017/10/19
2017/7/5
陳貞岑Jennifer Ch
en
陳星憲Lucas Ch
en
106/06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
告106/06薪資
條
無關
11、13
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2017/10/19
2017/6/8
陳貞岑Jennifer Ch
en
陳星憲Lucas Ch
en
106/05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
告106/05薪資
條
無關
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2017/10/19
2017/5/5
陳貞岑Jennifer Ch
en
陳星憲Lucas Ch
en
106/04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
告106/04薪資
條
無關
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2017/10/19
217/4/26
陳星憲Lucas Chen
service@an-che
n.com.tw
銑床加工
被告提供螢幕
拖板圖檔與廠
商
無關
2017/10/20
2017/5/4
陳星憲Lucas Chen
楊智程等3人
關於八吋貼膜機_
請參考附件檔案
被告提供8吋
貼膜機投影片
檔案
無關
2017/10/20
2017/9/8
Ritsui_Wang
王清騰等6人
PLC介面功能需求
(初版)
王清濤告知MA
P軟體須要PLC
介面的內容為
何
有關
2017/10/20
2017/6/22
Ivy_Kung
Jed_Lin
MAP簡介
百勵公司職員
IVY提供MAP機
簡介資料
無關
2017/10/19
2017/09/20
宥維
陳星憲
報價單價格
報價單價格附
件
有關
17 (即百
勵公司刑
事陳報狀
二之證物
5,見訴字
卷二第241
至249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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