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1265,2023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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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泳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代
三審所為押票,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殺人案,被告陳泳霖押票「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記載「自112年10月27日起羈押三月」,應更正為「自112年9月21日起羈押三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泳霖(下稱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代三審訊問後羈押之,有本院訊問筆錄存卷可查,則羈押期間即應自112年9月21日起算,是本案112年9月21日代三審所為押票上「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記載「自112年10月27日起羈押三月」,顯為「自112年9月21日起羈押三月」之誤寫,爰依上開解釋意旨更正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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