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厚洲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厚洲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121號、第18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原審選任辯護人鄭佑祥律師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惟上訴狀記載「理由另狀補陳」(見本院卷第261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