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美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9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取被告所涉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51號及所犯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42號等卷證資料進行調查以確認被告罪刑及沒收金額為何等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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