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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竹淩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00號、110年度訴字第1093號、111年度易字第438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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