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G○○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孫悟空(老孫,後改名
- 二、G○○、張凱銘、甲O○、甲卯○、甲P○、寅○○、甲W○加入本
- 三、案經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
- 二、本案下述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供述證據,被告甲卯○經合法
- 貳、實體方面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㈠、本案詐欺集團係於招攬人頭帳戶提供者後,為管控人頭帳戶
- ㈡、被告G○○等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G○○、甲O○、甲卯○、甲P○、寅○
- 二、論罪
- ㈠、被告G○○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於112年5月2
- ㈡、查被告G○○、甲O○、甲卯○、甲P○、寅○○與本案其他詐欺集
- ㈢、被告等各自所犯組織犯罪與其上開首次詐欺犯行,均應以想
- ㈣、被告G○○、甲O○、甲卯○、甲P○、寅○○就其等共同對附表一
- ㈤、想像競合犯:
- ㈥、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 ㈦、被告G○○、甲O○、甲卯○、甲P○、寅○○所犯附表二所示之各
- ㈧、被告寅○○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
- ㈨、刑之減輕事由:
- ㈩、併辦部分:
- 三、上訴之判斷:
- ㈠、撤銷改判部分(即被告G○○犯如附表三編號30、45、82、1
- ㈡、駁回上訴部分:
- ㈢、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 參、被告甲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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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承翰
選任辯護人 蔡柏毅律師
王維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偉華 男 (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子暘(原名羅名浩)
陳忠任
吳孟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0號、111年度訴字第218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69、7666、7693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372、1535、1546、1547、1548、1549、1550、1551、1552號),提起上訴,並由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49、1608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G○○如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43所示、甲O○如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36、143所示、甲卯○如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36、143所示、甲P○如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36、143所示之罪刑及所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G○○犯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43所示之罪,各處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甲O○犯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36、143所示之罪,各處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甲卯○犯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36、143所示之罪,各處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甲P○犯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36、143所示之罪,各處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G○○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孫悟空(老孫,後改名為發發)」、「珊那老師」、「王宥威」、「水蛙」、「林宇森」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成員間彼此分工詐欺犯罪階段行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仍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負責於詐欺集團內管控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載送、至銀行綁定特定約定帳戶及生活管理,張凱銘(經原審判決確定)、甲O○、甲卯○、甲P○、寅○○、甲W○(撤回上訴確定)則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聽從G○○之指揮。
二、G○○、張凱銘、甲O○、甲卯○、甲P○、寅○○、甲W○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孫悟空(老孫,後改名為發發)」、「珊那老師」、「王宥威」、「水蛙」、「林宇森」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孫悟空(老孫、發發)」、「珊那老師」、「王宥威」、「水蛙」、「林宇森」等人負責招攬人頭帳戶提供者後,由G○○指揮甲O○、甲W○、寅○○駕駛車輛將人頭帳戶提供者分別載往本案詐欺集團所承租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欣欣時尚旅店松山店、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華大旅店、宜蘭縣○○鄉○○○路00號雲湘居民宿、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亞瑟會館民宿、宜蘭縣五結鄉地址不詳之青田會館民宿、宜蘭縣○○鄉○○○路00○0號TOP會館民宿、宜蘭縣○○鄉○○路0○0號大礁溪左岸民宿等據點。
再由張凱銘、甲卯○、甲P○核對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身分及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起居、作息,並自暱稱「孫悟空(老孫、發發)」之詐欺集團成員處取得欲辦理綁定之約定轉帳帳戶後,由甲O○、寅○○搭配張凱銘、甲P○或甲卯○再駕車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前往銀行,將人頭帳戶綁定指定之約定轉帳帳戶,辦畢後將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交予暱稱「孫悟空(老孫、發發)」之詐欺集團成員運用。
其間,G○○以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給付張凱銘、甲O○、甲卯○、甲P○報酬,寅○○、甲W○則以計程車跳錶方式計算車資後,向G○○請款。
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上揭方式取得如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提供者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之人,致附表二之人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之金額至已綁定約定轉帳之人頭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操作人頭帳戶網路銀行及提領款項之方式,轉出、提領詐欺不法所得,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警方難以追查。
嗣警方於110年9月8日9時3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宜蘭縣○○鄉○○路0○0號之大礁溪左岸民宿搜索,並當場扣得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暨由附表二編號7、55所示之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
此為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57號判決參照)。
準此,本案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對上訴人即被告G○○、甲O○、甲P○、甲卯○、寅○○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均不具證據能力;
證人即原審或本院同案被告G○○、張凱銘、甲O○、甲P○、甲卯○、寅○○、甲W○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對其他共同被告而言,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亦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就被告G○○等人所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等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又被告G○○、甲O○、甲P○、甲卯○、寅○○於警詢時之陳述,對於被告自己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二、本案下述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供述證據,被告甲卯○經合法傳喚雖未到庭,惟被告甲卯○於本院準備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檢察官、被告G○○、甲O○、甲P○、寅○○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則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G○○坦承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及洗錢之犯罪事實,惟否認有何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
被告甲O○否認犯行,辯稱其承認有接送人,但不過問他們做什麼,也沒有參與詐欺、洗錢,詐騙被害人的金錢;
被告甲P○否認犯行,辯稱其承認有在民宿裡面看門,但不知道他們做什麼;
被告寅○○否認犯行,辯稱其相信甲O○,也有提供其帳戶,因為甲O○說他們在做博弈,其亦有幫甲O○載人云云。
另被告甲卯○經合法傳喚雖未到庭,其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固坦承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及洗錢等情不諱,惟辯稱:是110年6月初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云云。
經查:
㈠、本案詐欺集團係於招攬人頭帳戶提供者後,為管控人頭帳戶提供者,由被告甲O○、寅○○及甲W○(以下略稱謂,僅稱甲W○)將人頭帳戶提供者載往本案詐欺集團承租之據點,再由被告G○○、甲卯○、甲P○及原審同案被告張凱銘(以下略稱謂,僅稱張凱銘)集中管理,復由被告甲O○、寅○○、甲W○駕車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前往銀行,將人頭帳戶綁定指定之約定轉帳帳戶之事實,為被告G○○、甲O○、甲卯○、甲P○、寅○○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亦據張凱銘、甲W○於原審供承在卷,核與證人本案人頭帳戶提供者徐宇賢、洪慧娟、蔡學文、王美文、黎冠均、陳國興、吳昌豪、鄭志鍵、陳旭宏、蔡政衡、李睿哲、蔡尊順、林誠富、郭博宸、熊宇森、陳才德、范宥喬分別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相符,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二之方式詐騙附表二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附表二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之時間,匯款附表二之金額至附表二之人頭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提領一空之事實,有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G○○等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⒈被告G○○部分: ⑴被告G○○於偵查中供稱:「我是這次被搜索的地方負責人,另外我的朋友知道我有找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我的朋友說他們可以幫忙找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所以我是上線,telegram暱稱「發發」的上游會先跟我說有人要來,我請被告甲O○聯絡被告甲W○載到宜蘭,司機會將人帶進民宿,我會跟『發發』說人來了,『發發』會跟我說提供人頭帳戶的人要綁定的約定轉帳帳號,甲卯○、甲P○、張凱銘會先核對他們的身分、拍簿子、身分證正反面跟網銀的帳號密碼,拍完就會上傳到集團的群組,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會需要綁定約定轉帳的帳戶,當天銀行如果有開,大部分都是被告甲卯○跟司機帶著人頭帳戶提供者去銀行綁定,寅○○最常負責把人載去銀行綁帳戶,如果銀行沒開,就是隔天再去綁定帳戶,綁定帳戶後我會把那些照片上傳給『發發』,如果已經綁定後,被告甲P○跟甲卯○會去收走提供人頭帳戶的人的手機並關掉定位,『發發』每天會跟我說要到哪邊拿錢,我去過臺北市大同區污水處理場附近、北投區焚化廠附近、陽明山上,跟不同的人拿過錢,次數約20、30次,拿錢的時間都是每天凌晨1點左右。
帳戶不能使用時,『發發』會跟我說這個人可以走了,我會請甲W○、寅○○、甲O○把提供人頭帳戶者載走。
我們的薪水每週領一次,一天薪水2,000到3,000元,我自己是管理職,所以我日薪3,000元,甲O○、張凱銘、甲P○每日2,000元,甲卯○做的事情比較多,所以他每日2,500元,金額都是『發發』跟我說的」等語(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69卷【下稱偵6469卷】卷二第257-258、263頁)。
⑵證人甲W○於偵查中具結證稱:「G○○會發號司令,指示這些被載去的人可以離開,不是一次全放,是陸續放人。
被告G○○會在晚上凌晨1點左右會開自己的車離開,我有看過有一次G○○回來,包包内有10幾萬拿出來炫耀,G○○每7天付甲O○、甲卯○、張凱銘、羅名浩(即甲P○,下同)薪水、民宿錢,G○○會先將人頭帳戶的錢交給甲O○、甲卯○、張凱銘、羅名浩之後,再由甲O○、甲卯○、張凱銘、羅名浩發給各自牽線中間人所找到的人頭帳戶的人,所有開銷都G○○付。
要綁定的帳號都在G○○手上,G○○指揮甲O○、甲卯○、張凱銘、羅名浩帶人頭帳戶的人去綁定約定轉帳的帳戶」(見偵6469卷二第195-196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甲O○於原審證稱:「我載到的計程車客人介紹我給G○○認識,是G○○通知我要去載人,我去的時候才認識其他人,G○○是負責把蒐集到的帳戶賣給別人,薪水是G○○在給,G○○是集團負責人」(見原審110年度訴字第420號卷【下稱原審420卷】卷一第96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甲P○於原審證稱:「甲卯○會跟我一起輪班看門,早上、下午是甲卯○跟張凱銘、晚上是我。
如果交人頭帳戶的人有什麼需要,我會轉達給G○○,G○○會處理」(見原審420卷第一363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卯○於原審證稱:「我是透過G○○加入的,我負責照顧當人頭帳戶的人,我跟羅名浩的工作一樣。
G○○有時候會讓我跟司機一起出門,陪同人頭帳戶的人一起去銀行,G○○有時候會指示我們早上收手機」(見原審420卷一第364頁)等語。
上開證人所述之本案詐欺集團運作模式與被告G○○所述大致相符,堪認被告甲O○、甲卯○、甲P○、寅○○及張凱銘、甲W○均直接或間接受被告G○○之指揮,且報酬均由被告G○○發放。
⑶證人徐宇賢於偵查具結證稱:「『明哥』(即被告G○○)告訴我是110年7月12日開始工作,我怕家人擔心就說想先回台北看家人,所以明哥就叫司機跟『叭哺』(即被告張凱銘)開計程車帶我回台北拿衣服、探望母親」等語(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040號卷【下稱他1040卷】第271至272頁);
證人王美文於偵查具結證稱:「編號1(即被告G○○)我覺得他是這群人的頭,我如果有什麼需求告訴他,他會分配給其他人去做」(見他1040卷第120頁);
證人吳昌豪於於偵查具結證稱:「房租、薪水、伙食開銷支出及接送過程之計程車費用應該都是1號(即被告G○○)跟2號(即被告甲O○)在處理,我有看到,我感覺他們二個人就是頭,他們二人常在一起」(見他1040卷第89頁)等語。
依上開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證述可知,載送工作之分配及開銷均係由被告G○○負責,且其他同案被告均係聽從被告G○○之指揮行事。
⑷被告G○○於原審雖辯稱其僅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指揮者係張凱銘云云,然張凱銘雖曾於檢察官訊問時自承係指揮者,亦有其他同案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指稱指揮者係被告張凱銘,惟證人張凱銘於原審則稱:「G○○跟我說是線上博弈,有先跟我說如果被警察抓,叫我把責任扛起來。
他跟我說我沒有扛起來的話會很難看,後來我交保後,G○○有打電話給我叫我繼續扛,會給我安家費。
後來我知道涉及詐欺及犯罪組織,我就不願意再扛」等語(見原審420卷二第357頁)。
而證人甲W○亦於原審具結證稱:其有聽到G○○、甲O○、張凱銘他們三人說,這次案件由張凱銘擔起,但什麼情況聽到的其不清楚等情(見原審420卷二第157頁)。
依上開同案被告及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證詞,可見本案實際指揮者係被告G○○,張凱銘原先於檢察官訊問時自承為指揮者,係受被告G○○所指使並允諾給付安家費,其他同案被告亦據此於檢察官訊問時指述張凱銘為指揮者。
況據上述同案被告甲P○及證人徐宇賢之證詞,張凱銘尚需負責輪班看門或陪同司機及人頭帳戶提供者返家,益證張凱銘僅係聽從指揮辦事,而非本案詐欺集團之管理者。
另員警於110年9月8日持搜索票至本案詐欺集團之據點搜索時,被告G○○竟稱其房內之工作機為張凱銘所有,張凱銘所持手機才為被告G○○自己之手機,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420卷一第151頁),益徵被告G○○係為推免罪責,而稱其身上之手機非其所有,並讓張凱銘為被告G○○頂罪。
⑸綜觀上開被告G○○之供述、同案被告及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證述,可證被告G○○對於詐欺集團分工方式、運作模式知之甚詳,並負責與上游聯繫、分派工作、領取薪資及發放薪資等重要工作,其他同案被告均係聽從被告G○○之指揮行事,且因被告G○○為管理職而取得明顯高於其他同案被告之報酬,被告G○○顯為本案詐欺機房之負責人而為上開詐欺集團內重要之樞紐要角。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G○○既居於指揮該機房行止之核心地位,並為串起詐欺集團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甚明。
其所辯僅係參與組織云云,不足採信。
⒉被告甲O○、甲卯○部分: 被告甲O○雖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知悉所參與者為詐騙行為云云,然被告甲O○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均坦承犯行,僅爭執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行為之時間應係110年6月底;
被告甲卯○則是辯稱110年6月初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云云。
查(以下所引用同案被告於警詢之證述係用以認定被告甲O○、甲卯○參與詐騙犯行之時間):⑴被告G○○於警詢及偵查證稱:「集團從3月左右在臺北開始經營,起初只有我、張凱銘、甲卯○、羅名浩4個人,5月底的時候被告甲O○才加入」等語(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肅竊組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下稱警191卷〉卷一第38頁、偵6469卷二第264頁);
證人甲W○於原審具結證稱:「於110年5、6月間,我有在臺北市八德路四段欣欣時尚旅店松山店,以3天5,000元的報酬,依被告甲O○指示提供中國信託西湖分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給被告張凱銘,並把提款卡密碼告訴被告張凱銘。
之後被告甲O○叫我待在欣欣時尚旅店松山店3天,吃住費用他們負責,我當時有跟另外2、3人同住,當時被告甲卯○有在裡面,3天後被告張凱銘有將我的存摺跟提款卡交給被告甲O○,叫被告甲O○交給我」等語(見原審420卷二第155-156頁)。
足認證人甲W○提供其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時,係透過被告甲O○之介紹,而被告甲卯○則負責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被告甲O○、甲卯○於甲W○所稱時間均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參以甲W○之帳戶於110年5月28日已有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匯入,益證被告G○○所述被告甲O○、甲卯○於5月底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言非虛,被告甲O○、甲卯○自應就本案詐欺集團5月底所為詐欺行為負共犯之責。
⑵至被告甲P○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3月加入犯罪組織時,當時只有被告G○○跟我,甲卯○有來一次後來就沒有來,正式來工作是6、7月,當時沒看到被告張凱銘,被告甲O○是5、6月進來」等語(見原審420卷二第356頁),然因被告甲O○、甲卯○係於被告甲P○之後加入,被告甲P○所述被告甲O○、甲卯○之加入時間,均與5月底相距不遠,同案被告甲P○於原審作證時之記憶是否準確,容有疑義,而應以與被告甲O○、甲卯○有實際接觸較多之甲W○之證述較為可採。
故被告甲O○、甲卯○辯稱110年6月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乙節,並非可採。
⒊被告寅○○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供稱:「一開始是『海哥』(即被告甲O○)介紹我來的,說可以去他那邊接送客人賺一點車資,且我之前也曾提供過帳戶給他們。
平時我都跟一對夫婦、司機趙先生(即被告甲W○)及小陳(即被告甲卯○)共住,但趙先生偶爾會來,偶爾不會來,我們都會在102號房休息。
房間是一開始入住時,就已經分配給我們5個人使用。
三餐跟住宿都不需要付費,我們大概都是早上8時至9時起床,晚上11時至12時睡覺,我的個人部分是如果有人員需要載送,『叭哺』(即被告張凱銘)就會交代我,我再依指示載人出去,把人載往目的地後,再返回民宿照錶計費索取車資」(見警191卷二第285-287頁);
「我有載人到銀行綁約定帳戶,我載去的人不可以擅自離開,手機會被管制」(見偵6469卷二第133頁);
「我在去年6月份將陽信銀行帳戶交給被告甲O○使用,被告甲O○擔心我把帳戶的錢領走,叫我到宜蘭雲湘居民宿去住,2、3天以後在民宿還給我,我拿回帳戶無法領錢,我有打電話去陽信銀行問,銀行說這個帳戶不能用,我認為有點複雜,即便是賭博也涉及違法,所以就沒去問。
交帳戶後我經被告甲O○介紹去幫集團的人開計程車載送到旅社及離開」等語(見原審420卷二第147-150頁)。
可見被告寅○○提供銀行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經警示後,即應知悉其工作內容顯非單純載送一般乘客之計程車司機,且本案詐欺集團有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進出、手機使用及至銀行綁定約定帳戶之行為,被告寅○○卻仍居住於本案詐欺集團據點,並負責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往返據點或銀行,其顯然已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之作為並參與其中。
⑵證人甲W○於警詢、偵查證稱:「我平常不住那裡,載人前往已經很晚就會住在那裡,住宿跟三餐沒有跟我收錢,據我所知其他人在金融帳戶尚未交出去之前,都可以自由使用手機,交出去之後就不行使用手機了,我和被告寅○○負責載送被害人至指定民宿内,至於辦理新增約定轉帳帳號及開通網路銀行都是寅○○負責開車,再搭配張凱銘、甲O○、甲P○或甲卯○其中一人,再載被害人前往銀行辦理;
我有時侯載人的時侯,有聽到提供帳戶的人說,他是九州娛樂城介紹來的,要來替客戶操盤,但因我戶頭之前也是這樣被騙而被警示,實情不是這樣,所以我心裡知道這些提供帳戶的人也是跟我當初一樣被騙來民宿的。
因為我當初提供帳戶時,也是這樣被限制在臺北市八德路4段欣欣旅店的房間内,那時我也是手機被收走,被限制不能離開房間。
寅○○因居無定所,所以甲O○就會叫他住在民宿,如果有要把人頭帳戶所有人載離開就會叫寅○○載,都是甲O○叫寅○○將人載離開,寅○○也會載提供帳戶的人及甲O○、甲卯○、張凱銘或甲P○去綁定帳戶」等語(見警卷191卷二第238-240、260-261頁、偵6469卷二第195背面-196頁)。
被告G○○於警詢時證稱:「帳戶不能使用時,『發發』會跟我說這個人可以走了,我會請被告甲W○、寅○○、甲O○把提供人頭帳戶的人載走,通訊軟體是用紙飛機telegram,被告寅○○是阿發」等語(見偵6469卷二第259、262頁)。
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載運,均係由被告甲O○、寅○○及甲W○所負責,被告寅○○及甲W○並多次隨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更換據點,被告寅○○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群組,並受本案詐欺集團指揮管理。
足見被告寅○○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特別信賴及分工關係,而負責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之工作,否則依目前國內計程車數量甚多、競爭激烈、叫車容易之情況,尚無須特定由被告甲O○、寅○○、甲W○載運之理,且渠等亦因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而獲取較原先單純駕駛計程車更多之報酬,故被告寅○○抗辯僅收取跳錶車資,並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委無足採。
⒋被告甲P○部分:被告甲P○雖否認犯行,辯稱其承認只是在民宿看門,不知其他人做什麼云云。
然被告甲P○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坦承犯行不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坦承犯行,惟稱僅係負責人頭帳戶提供者之吃住,未參與其他事情,是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查被告甲P○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坦承犯行不諱,且參諸被告G○○之證稱(見上開理由欄貳、一、㈡1⑴):綽號「發發」者會跟被告G○○說提供人頭帳戶的人要綁定的約定轉帳帳號,被告甲卯○、甲P○及張凱銘會先核對提供人頭帳戶者之身分、拍簿子、身分證正反面跟網銀的帳號密碼,拍完就會上傳到集團的群組,被告寅○○最常負責把人載去銀行綁帳戶,如果銀行沒開,就是隔天再去綁定帳戶,如果已經綁定後,被告甲P○跟甲卯○會去收走提供人頭帳戶的人的手機並關掉定位;
證人甲W○證稱(見上開理由欄一、㈡1⑵)被告G○○會先將人頭帳戶的錢交給被告甲O○、甲卯○、甲P○及張凱銘之後,再由被告甲O○、甲卯○、甲P○及張凱銘給各自牽線中間人所找到的人頭帳戶的人,被告G○○指揮被告甲O○、甲卯○、甲P○及張凱銘帶人頭帳戶的人去綁定約定轉帳的帳戶等情,可見被告甲P○並非單純在民宿看門之人,尚參與核對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身分並拍照上傳到集團的群組、載人去銀行綁帳戶等工作,顯然確實知悉並參與集團之工作。
故雖被告甲P○未實際參與全部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犯罪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是其等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之目的,自應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被告甲P○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犯罪,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G○○、甲O○、甲卯○、甲P○、寅○○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被告G○○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後並未變更同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不生是否有利於行為人的問題;
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施行,然本次修正僅於該條增訂第4款關於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之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其餘條文內容並未變動,與被告G○○等人所涉犯行無關,不生有利、不利的影響。
故均無新舊法比較的必要,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處斷。
㈡、查被告G○○、甲O○、甲卯○、甲P○、寅○○與本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以犯罪事實欄所述模式為詐欺取財犯行,足徵該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並非隨意組成之立即犯罪,堪認本案詐欺集團確係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犯罪組織」。
被告G○○於本案詐欺集團中,雖非居於發起、主持及操縱之地位,然其負責管理、監督被告甲O○、甲卯○、甲P○、寅○○及張凱銘、甲W○之工作情形及分發薪資,已如前述。
是就組織犯罪部分,被告G○○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被告甲O○、甲卯○、甲P○、寅○○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G○○僅構成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惟經審理後,認被告G○○係實際之指揮者業如前述,復經原審及本院於審判中告知被告G○○上開罪名,已保障被告G○○防禦權之行使,應變更被告G○○之起訴法條。
㈢、被告等各自所犯組織犯罪與其上開首次詐欺犯行,均應以想像競合犯之一罪評價(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G○○就指揮犯罪組織及附表二編號50所示犯行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甲O○、甲卯○、甲P○、寅○○就參與犯罪組織及附表二編號50所示犯行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G○○、甲O○、甲卯○、甲P○就附表二編號1至49、51至150所示部分、被告寅○○就附表二編號20至49、51至150所示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至追加起訴書雖認被告G○○、甲O○、甲卯○、甲P○、寅○○詐欺犯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被告G○○、甲O○、甲卯○、甲P○、寅○○僅係管理及載運人頭帳戶提供者,而不知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方式之細節,尚無證據可證明被告等人主觀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是追加起訴書意旨所認,容有未洽,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均為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如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故上開情形僅屬加重詐欺罪之加重條件有所減縮,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㈣、被告G○○、甲O○、甲卯○、甲P○、寅○○就其等共同對附表一所示之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多次施以詐術之數舉動,各係基於同一詐欺犯意下,對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接續行為,僅侵害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單一編號內之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接續詐欺行為,各僅論以一罪。
起訴書附表編號27及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之告訴人宇○○;
起訴書附表編號46及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之告訴人甲丁○;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及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之告訴人C○○均係同一告訴人,爰均僅論以一罪。
㈤、想像競合犯:⒈被告G○○就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指揮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
其餘被告G○○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甲O○、甲卯○、甲P○、寅○○就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㈥、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參照)。
再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判決參照)。
查本案被告G○○、甲O○、甲卯○、甲P○、寅○○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係分層負責之階層化分工體系,誘使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而匯款,復由集團成員取得贓款而予以分配,雖被告等人未實際參與全部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犯罪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是其等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之目的,自應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被告G○○、甲O○、甲卯○、甲P○、寅○○就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其等彼此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被告G○○、甲O○、甲卯○、甲P○、寅○○所犯附表二所示之各別犯行間,因受詐騙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不同,詐騙之時間、經過客觀上亦可明顯區分,均應予分論併罰。
㈧、被告寅○○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甲O○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11月27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
渠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茲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斟酌被告之品行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裁量之結果,被告寅○○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為詐欺罪,又再犯本案之詐欺罪,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認本案縱於加重最低本刑之處斷刑範圍內再依後述審酌事項量處具體之宣告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為刑之量定。
至被告甲O○所犯本案與前案所犯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段、侵害法益均不同,被告甲O○非未能記取教訓而再犯相同罪質之罪,若據此加重其刑,罪刑之間似不相當,是以尚不得遽認被告甲O○具有特別惡性或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不予加重其刑。
㈨、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⒉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4條、第6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4條、第6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至於強制工作部分,前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僅就失效部分明文刪除,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⒊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被告甲O○、甲卯○、甲P○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被告G○○、甲O○、甲卯○、甲P○均自白洗錢之犯行,本應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等所為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部分,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得於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至被告G○○雖就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有所自白,但其行為係指揮犯罪組織,仍未就其犯行全部或主要部分承認,不能有上開規定適用,併此指明。
⒌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時,始得為之。
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69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邇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無辜民眾受騙,且對自然人財產之保護屬普世價值,不因國籍而有差異,政府三令五申,被告等竟參與詐欺組織犯罪集團,其犯罪情節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
況本案於短短幾月內,已有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款項而匯入人頭帳戶內,告訴人及被害人人數高達150人,實無從認被告等犯罪係出於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因素;
至其等所稱家庭狀況、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況、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雖可作為後述量刑參考因素,然尚非足以之作為認定其犯本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是本案並無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均無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㈩、併辦部分: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49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如附表二編號7、55所示之犯罪事實,各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0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 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其告訴人賴宜津並非本案起訴或追 加起訴之被害人或告訴人,與本案並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 分。
三、上訴之判斷:
㈠、撤銷改判部分(即被告G○○犯如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43所示及甲O○、甲卯○、甲P○犯如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36、143所示之罪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⒈原審就被告G○○犯如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43所示及被告甲O○、甲卯○、甲P○犯如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36、143所示部分,認被告G○○、甲O○、甲卯○、甲P○所涉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均屬有據,惟查:被告G○○、甲O○、甲卯○、甲P○於原審辯論終結後,業與如附表二編號30、45、82、128、130、136、143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G○○部分未與附表二編號136之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和解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3、85、87至88、89至90、91至92、95至96、97至98頁),足認就此部分之量刑基礎與原審已有不同,原審就此未及審酌,而為刑罰量定理由,尚有未洽,此部分亦經被告G○○、甲O○、甲卯○、甲P○執為上訴理由。
被告甲O○、甲卯○、甲P○雖就如附表二編號30、45、82、128、130、136、143所示部分,執前詞否認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然業經本院論駁如上,而被告甲O○、甲卯○、甲P○此部分之上訴意旨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無從予以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有關被告G○○犯如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43所示及甲O○、甲卯○、甲P○犯如附表三編號30、45、82、128、130、136、143所示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⒉爰審酌被告G○○、甲O○、甲卯○、甲P○正值青壯,竟不思循合法途徑賺取所需,貪圖不法利益而分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G○○、甲O○、甲卯○、甲P○各自於本案所擔任之角色,被告甲O○、甲卯○、甲P○犯後於本院否認犯行,惟其等就所為參與犯罪組織(被告甲O○、甲卯○、甲P○)、洗錢(被告G○○、甲O○、甲卯○、甲P○)部分犯行業於偵查、原審認罪,符合想像競合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亦於原審辯論終結後與上揭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上述。
兼衡被告G○○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小孩,目前跟父母、奶奶住,在工地做水泥工,需要扶養奶奶、爸爸、負擔家計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甲O○自述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兩個未成年子女,現在跟前妻、兩個小孩同住,做計程車駕駛,需要扶養兩個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甲卯○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兩個小孩,一個3 歲、一個1 歲,現在跟媽媽、弟弟、老婆、子女同住,在做組裝機台的技師,需要扶養媽媽、老婆、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甲P○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沒有小孩,現在跟爸媽、哥哥同住,在工地做粗工之家庭經濟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至五項所示之刑。
㈡、駁回上訴部分:⒈原審認被告G○○、甲O○、甲卯○、甲P○就上開撤銷改判以外之其他犯行;
被告寅○○就本案之犯行,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G○○曾有偽造私文書之前案紀錄、被告甲O○曾有妨害風化、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被告寅○○除前揭構成累犯之部分外,尚有贓物之前案紀錄、被告甲卯○、甲P○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良好。
渠等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取財犯罪之決心,執意以身試法,且渠等均正值年輕力強之年齡,不思循正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反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且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損害難認輕微,且迄未賠償此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
並考量被告甲P○於犯後均坦承本案犯行,被告G○○、甲O○、甲卯○僅坦承部分犯行,被告寅○○僅承認幫助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G○○、甲O○、甲卯○、甲P○、寅○○之犯罪動機、分工、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三所示原判決宣告之刑,並斟酌被告寅○○各次犯罪行為之情節、行為次數,及其犯罪之類型相同,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復就沒收部分說明: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3至6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G○○、甲O○、甲卯○、甲P○、寅○○所有,作為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絡使用,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宣告沒收。
至本案扣得其餘之扣案物,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相關,又均非屬依法應義務沒收之物,均不予沒收。
⑵被告G○○之犯罪所得為270,000元(計算式:3000元×5日×18週=270000);
被告甲O○之犯罪所得為100,000元(計算式:2000元×5日×10週=100000);
被告甲P○之犯罪所得為180,000元(計算式:2000元×5日×18週=180000);
被告甲卯○之犯罪所得為100,000元(計算式:2000元×5日×10週=100000),而被告寅○○之犯罪所得為15,000元(計算式:10趟×1500元=15000),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對被告G○○等人分別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及沒收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⒉就此部分犯行,被告G○○、甲O○、甲卯○、甲P○、寅○○雖持前詞提起上訴,惟業據本院一一論駁如上,是被告等人就此部分之上訴意旨顯係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與法律適用等職權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推論,而指摘原審判決違法,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⒊末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8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審判決關於被告等此部分之科刑,已於理由內說明其審酌之量刑事由,復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裁量濫用之情形,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被告G○○、甲O○、甲卯○、甲P○上訴雖請求從輕量刑,惟就被告等此部分犯行,原審業已量處低度之刑,且被告G○○、甲O○、甲卯○、甲P○與此部分告訴人、被害人並未能達成和解或調解,其量刑基礎並未改變,故均無撤銷改判之理由。
是被告G○○、甲O○、甲卯○、甲P○就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至於原判決雖未及審酌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有修正,並為新舊法之比較,然其於量刑時併衡酌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行為時法之結果,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尚無為此撤銷原判決之必要,併此敘明。
㈢、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另審酌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經查,被告G○○、甲O○、甲卯○、甲P○另尚涉有其他詐欺案件,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被告G○○、甲O○、甲卯○、甲P○所犯本案及另案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宜俟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
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參、被告甲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怡材、張立言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施柏均、唐先恆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王啓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加入時間 分工 1 G○○ 3月底 指揮 2 張凱銘 4月底 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 3 甲O○ 5月底 司機 4 甲卯○ 5月底 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 5 甲P○ 3月底 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 6 寅○○ 6月中旬 司機 7 甲W○ 7月初 司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方式、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證據 1 告訴人 甲庚○ 甲庚○於110年5月29日19時24分許前某時,在「WeDate」甲PP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誆騙,加入「Ruseell4m」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19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庚○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559-562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8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569、571-574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2 告訴人 甲黃○ 甲黃○於110年5月30日14時36分許前某時,在「Pairs派愛族」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誆騙,加入「匯萊賽」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0日14時3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黃○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583-584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585、587-588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3 告訴人 甲A○ 甲A○於110年3月底某時,在Instagram社群軟體結交暱稱 「nini」之詐欺集團成員,經誆騙加入「寶陽投顧公司」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1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A○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08-609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12-614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4 告訴人 q○○ q○○於110年5月28日17時44分許前某時,使用交友軟體並受暱稱「峻豪」之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QM慶明」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17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18-619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詐騙網站、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32、635-636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5 告訴人 溫雅淇 溫雅淇於110年5月28日19時許,在臉書瀏覽求職網站並與其聯繫後,受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BT甲XIESG多元化資產管理」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1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溫雅淇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47-650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截圖78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59-678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6 告訴人 n○○ n○○於110年5月30日某時,在Instagram 社群軟體瀏覽兼職廣告並與對方連繫後,受詐欺集團誆騙,加入比特幣相關之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0日17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82-684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截圖3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91-692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7 告訴人 甲F○ 甲F○於110年5月中旬,在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匯萊賽交易中心」之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19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F○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99-702頁;
同111偵37074併辦卷第145-148頁;
同112偵1120併辦卷一第143-146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截圖10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26-729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6月1日12時4分,匯款30,000元。
賴鉫和所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日17時4分,匯款30,000元。
8 告訴人 g○○ g○○於110年5月29日某時,在Instagram 社群網站受到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NEW LINK」、「GFMM投資網」網路貨幣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2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5,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36-737頁) 2.g○○所有之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份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41-742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9 告訴人 Q○○ Q○○於110年5月3日某時,受到其於網路上認識暱稱「李文夕」之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IF甲D」假投資網站進行外幣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19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54-757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2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截圖14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74-779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30日19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40,000元。
10 告訴人 甲己○ 甲己○於110年5月27日某時,在「約嗎」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小雅」之誆騙,加入「裕融國際外匯交易所」外幣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14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5,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89-793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 LINE對話紀錄截圖97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803、806-820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 被害人 亥○○ 亥○○於110年5月28日13時50分前某時,在「cheers」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阿雅」之誆騙,加入「諾盈外匯交易所」外幣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13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亥○○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828-830頁) 2.亥○○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封面影本1份、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2張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26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840-852、854-855、857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28日13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12 告訴人 曾韋豪 曾韋豪於110年5月27日18時許,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到詐欺集團之誆騙,加入「GFMM」遊戲網站購買點數,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3時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3時),以甲TM匯款17,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曾韋豪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863-867頁) 2.曾韋豪所有之郵局帳戶封面、內頁影本各1份。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873、875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3 告訴人 j○○ j○○於110年5月底某日,在Youtube廣告中受到LINE暱稱「逆光飛翔」之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鉑富娛樂城」遊戲網站購買點數,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2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6,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881-883頁) 2.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4 告訴人 未○○ 未○○於110年5月31日某時,受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甲D)」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13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892-893頁) 2.詐騙網站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12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894-899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29日20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15 告訴人甲c○ 甲c○於110年5月底某日,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到暱稱「你的寶貝」之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牛熊權證CFD」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3時7分許,以甲TM匯款14,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c○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28-929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46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34-945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6 告訴人 E○○ E○○於110年5月29日17時30分許,在臉書瀏覽投資網站廣告,與暱稱「每日簽到C甲SH」聯繫後受到誆騙,加入「BT甲XIESG多元化資產管理」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0時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4分許),以甲TM匯款3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51-954頁) 2.中國信託銀行甲TM交易明細表2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站截圖15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56、958-961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29日21時4分許,以甲TM無卡存款20,000元。
17 告訴人 i○○ i○○於110年5月22日某時,在「Badoo」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雅恩」之誆騙,加入「匯萊賽」假投資網站投資外幣,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14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69-97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站截圖12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88-989、993-997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28日14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8 告訴人 u○○ u○○於110年5月21日23時23分許,在臉書瀏覽打工廣告後,與不詳身分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受誆騙加入「BT甲XIESG多元化資產管理」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19時51分許,以甲TM匯款20,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份及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站截圖21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29日2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19 被害人 辰○○ 辰○○於110年5月26日13時許,在「速約」交友軟體受暱稱「涵涵」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甲ETO外匯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20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6,000元。
甲W○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份及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站截圖4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0000-0000頁) 3.甲W○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 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20 被害人 甲M○ 甲M○於110年6月30日某時許,在「Tinder」交友軟體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9日18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0,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甲M○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626-628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21 告訴人 丙○○ 丙○○於110年6月底某時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0日19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49-550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22 告訴人Y○○ Y○○於110年7月初某時在「TINDER」交友軟體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0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Y○○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665-669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110年7月12日10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23 告訴人 B○○ B○○於110年6月3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WOOTR甲DE」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3時許,以甲TM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24 告訴人 甲巳○ 甲巳○於110年5月底某時,在Instagram受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3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巳○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25 告訴人 甲f○ 甲f○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社群網站Instagram上,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3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f○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2日13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26 告訴人 申○○ 申○○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博元集團」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3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2日18時10分許,以甲TM無摺存款29,985元。
110年7月13日18時39分許,以甲TM無摺存款29,985元。
110年7月13日19時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13日19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27 告訴人 宇○○ 宇○○於110年6月底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暱稱「甲nna」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6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10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89-190)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10年7月12日14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62-564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110年7月12日14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0元。
28 告訴人 e○○ e○○於110年5月29日某時,在臉書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甲RMOR」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4時17分許,以甲TM匯款100,000元 。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2日14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2,000元。
29 告訴人 甲Z○ 甲Z○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臉書瀏覽求職廣告後,受暱稱「(維股力)王喆」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highleve4dc」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4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Z○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708-711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110年7月12日17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元。
110年7月13日11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元。
30 告訴人 x○○ x○○於110年6月28日22時55分許,在臉書瀏覽投資外幣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companyghj」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4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7,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x○○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49-952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19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8,000元。
110年7月13日13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31 告訴人 胡彩彤 胡彩彤於110年7月7日9時16分許,在臉書瀏覽「媽媽幸福計畫投資平台」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clk2btc」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4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胡彩彤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90-892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32 告訴人 A○○ A○○於000年0月間某日,受暱稱「KennyJiang」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5時52分許,臨櫃匯款50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723-725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33 告訴人 巳○○ 巳○○於000年0月間某日,受LINE暱稱「77乳加」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XTS」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以友人帳戶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5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12-914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3日16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34 告訴人 甲宇○ 甲宇○於110年5月21日15時許,在臉書瀏覽兼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WOOTR甲DE」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5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7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宇○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35 被害人 U○○ U○○於110年6月20日12時30分許,在臉書上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WOOTR甲DE」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6時16分許,以甲TM匯款700,000元 。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U○○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36 告訴人 甲N○ 甲N○於110年7月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鋒匯網站」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7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8,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N○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992-993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19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37 告訴人 辛○○ 辛○○於110年7月8日13時,瀏覽臉書投資廣告並留言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oinGCX」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8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19-921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18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38 告訴人 N○○ N○○於110年7月7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oinGCX」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8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984-986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39 告訴人 甲q 甲q於110年7月12日前某日,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q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30-931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19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4,000元。
40 告訴人 子○○ 子○○於000年0月00日某時,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7,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41 告訴人 甲寅○ 甲寅○於110年6月8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自稱「姵緹」之成員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寅○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3日19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0元。
42 告訴人 午○○ 午○○於000年0月間某日,經友人甲宙○推介,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博元」、「錢匯」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3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43 告訴人 甲宙○ 甲宙○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徵才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博元」、「錢匯」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3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宙○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44 告訴人 甲酉○ 甲酉○於110年6月25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平台,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酉○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3日20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70,000元。
45 被害人 甲B○ 甲B○於109年12月16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新禾科技(newh6)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20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甲B○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773-775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3日19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13日19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46 告訴人 甲丁○ 甲丁○於110年7月9日22時38分許,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20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丁○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37-941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20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1,000元。
110年7月13日20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0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0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4,000元。
110年7月13日22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丁○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69-71【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47 告訴人 甲D○ 甲D○於110年6月10日20時45分許,在LINE通訊軟體受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FB「夢想方程式」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5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5,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D○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731-732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3日16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8,000元。
48 告訴人 s○○ s○○於110年7月初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6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680-681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110年7月12日20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元。
49 告訴人 酉○○ 酉○○於110年6月2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之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20時3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2日20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50 告訴人 t○○ t○○於000年0月間 ,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勝達資訊(cowrr)」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21時3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04-808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21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110年7月12日21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1時3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1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1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1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51 告訴人 甲壬○ 甲壬○於110年6月12日12時12分許,在臉書瀏覽兼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肯特多元市場」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2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壬○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3日12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12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80,000元。
52 告訴人 甲G○ 甲G○於110年6月18日前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虛擬貨幣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2時59分許,以臨櫃匯款1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G○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53 告訴人 甲戊○ 甲戊○於110年5月底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WOOTE甲DE」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4時7分許,以甲TM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戊○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3日14時33分許,以現金存款90,000元。
54 告訴人 甲R○ 甲R○於110年7月12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k2btc」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4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1,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R○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55 告訴人 甲d○ 甲d○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虛擬貨幣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博元」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0日16時2分,匯款50,000元。
許揚麟所有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d○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同111偵37074併辦卷第65頁;
同112偵1120併辦卷一第63-64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3日14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 告訴人 玄○○ 玄○○於110年7月7日19時許,點選臉書投資廣告連結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oinGCX」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4時5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8,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79-881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57 告訴人 p○○ p○○於110年6月初某日,在「Pikabu」交友軟體受暱稱「涵」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5時5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644-646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110年7月13日16時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58 告訴人 甲X○ 甲X○於110年6月14日某時,在臉書上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WOOTR甲DE」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6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9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X○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59 告訴人 甲丙○ 甲丙○於110年7月9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6時48分許,以甲TM匯款16,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丙○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0 告訴人 L○○ L○○於110年7月13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外幣投資廣告後,受暱稱「王以涵」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某詐騙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7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3,05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1 告訴人 甲n○ 甲n○於110年6月7日某時,於臉書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BT甲投顧公會」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9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n○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60-864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2 告訴人 壬○○ 壬○○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9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63 告訴人 甲子○ 甲子○於110年7月5日某時,於某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0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子○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04-905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4 被害人 甲乙○ 甲乙○於110年6月30日某時,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oinbase」平台進行交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1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甲乙○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49-850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5 告訴人 甲i○ 甲i○於110年7月9日19時許,受通訊軟體LINE暱稱「薇」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0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i○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70-972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3日20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1,000元。
66 告訴人 甲H○ 甲H○於110年7月7日某時,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1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H○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71-872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3日21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4,000元。
67 告訴人 丑○○ 丑○○於110年7月13日某時許,受LINE通訊軟體暱稱「Jun 洛軍」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甲LPH甲、三圓股份」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1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25-827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8 告訴人 甲o○ 甲o○於110年5月6日某時許接到投資廣告電話,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中正國際」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4日9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o○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110年8月17日北富銀大同字第1101000035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對帳單細項。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06-509頁) 110年7月14日9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69 告訴人 甲癸○ 甲癸○於110年6月29日某時,在「Omi」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itHerald」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9時49分許,以臨櫃匯款328,440元 。
(起訴書誤載為9時40分) 洪慧娟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癸○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9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83543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3-517頁) 70 告訴人 黃○○ 黃○○於110年6月13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itHerald」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10時17分許,以臨櫃匯款1,400,000元。
洪慧娟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9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83543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3-517頁) 71 告訴人 X○○ X○○於110年7月6日某時,在「Omi」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Summit World」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14時49分許,以臨櫃匯款540,000元 。
洪慧娟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X○○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5 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226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9-528頁) 72 告訴人 甲亥○ 甲亥○於110年8月4日某時,受LINE暱稱「莉莉」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亞洲理財通」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22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洪慧娟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亥○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5 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226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9-528頁) 110年8月5日22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110年8月6日16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8月6日16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73 告訴人 天○○ 天○○於110年8月初某日,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Summit World」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6日18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洪慧娟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5 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226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9-528頁) 110年8月6日18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74 告訴人 甲E○ 甲E○於110年8月5日某時,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詐騙網站,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6日20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洪慧娟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E○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本院420卷一第539-545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5 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226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9-528頁) 75 告訴人 甲h○ 甲h○於110年9月7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impup」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4時36分許,以甲TM匯款3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h○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58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76 告訴人 甲申○ 甲申○於110年8月31日14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博弈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impup」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3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7,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申○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甲申○所有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代理授權書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詐騙網站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7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77 被害人 甲l○ 甲l○於110年8月12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highleve14dc」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4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7,5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甲l○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110年9月8日14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7,500元。
78 告訴人 甲未○ 甲未○於110年9月初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兼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奧丁博弈」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4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未○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甲未○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1114、1119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79 告訴人 y○○ y○○於110年6月16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聖麟」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以友人詹高斌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5時6分許,以甲TM匯款22,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5時5分)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y○○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詹高斌所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60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1134、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80 告訴人 甲天○ 甲天○於110年9月7日14時30分許,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impup」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2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天○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截圖3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16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1187、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110年9月8日12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9月8日12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81 告訴人 Z○○ Z○○於110年8月27日10時15分許,在「 奧丁博奕」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5時2分許,以甲TM匯款3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Z○○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份(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1207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 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 卷第63-86頁) 110年9月7日15時3分許,以甲TM匯款20,000元。
82 告訴人 宙○○ 宙○○於110年8月23日15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OMG投資網」,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宙○○所有之郵局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份、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4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1223、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110年9月7日13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83 告訴人 D○○ D○○於110年7月初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京東」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4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網路交易紀錄翻拍照片2張、詐騙網站網頁翻拍照片3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1252、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110年9月8日14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84 告訴人 甲Y○ 甲Y○於110年8月23日21時30分許上網時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聖麟」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以自己或配偶朱苡瑄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51分許,以甲TM匯款3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Y○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郵政、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110年9月7日14時4分許,以甲TM匯款20,000元。
85 被害人 甲辰○ 甲辰○於110年8月底某日,在「Mergical」手遊內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奧丁」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4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辰○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截圖1份、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4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86 告訴人 乙○○ 乙○○於110年8月24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受暱稱「陳寶珠」之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UBEX」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1時43分許,臨櫃匯款100,000元。
黎冠均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44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1314、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54-57頁) 87 告訴人 癸○○ 癸○○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UBEX」、「OSE數字資產交易平台」等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以其女兒何佩容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5時35分許,臨櫃匯款15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3時分許) 黎冠均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何佩容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各1份、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及通訊軟體截圖6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54-57頁) 88 告訴人 甲g○ 甲g○於110年8月10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MetaTrader5」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3時49分許,以甲TM匯款50,000元。
黎冠均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g○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電子郵件1份、Instagram網頁截圖13張、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20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54-57頁) 110年9月8日14時45分許,以甲TM匯款30,000元。
89 告訴人 a○○ a○○於110年6月15日某時,在Youtube瀏覽投資虛擬貨幣之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FizOption」、「IQC」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陳國興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2份、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詐騙網站網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159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1492、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58-62頁) 110年9月7日14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90 告訴人 m○○ m○○於000年0月下旬,在「緣圈」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LEM」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以友人施湘庭、楊絢雯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5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陳國興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7份、詐騙網站網頁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22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58-62頁) 110年9月7日15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110年9月7日15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110年9月7日15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110年9月7日15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110年9月7日15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110年9月7日16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91 告訴人 鄭淑方 鄭淑方於於110年8月16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增加收入之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安倫甲gilent」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9日19時14分許,以甲TM匯款27,000元。
吳昌豪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鄭淑方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7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
(見本院420卷一第551-555頁) 110年9月9日19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7,000元。
92 告訴人 戊○○ 戊○○於110年7月24日12時43分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看之求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sfoa」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9時33分,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吳昌豪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交易明細查詢1份、詐騙網站網頁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20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
(見本院420卷一第551-555頁) 93 告訴人 l○○ l○○於110年7月3日14時49分許,在YOUTUBE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假博奕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3時5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郭博宸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6-9頁) 2.詐騙網站網頁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70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0-2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04頁) 94 告訴人 甲玄○ 甲玄○於110年7月5日某時,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edt3000」假博奕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2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50,000元) 郭博宸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玄○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24-26【背面】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25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27-3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04頁) 95 告訴人 M○○ M○○於110年6月29日10時25分許,在YOUTUBE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it.ly」假博奕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4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00,000元) 郭博宸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33-34頁) 2.網路交易明細表1張、詐騙網站網頁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55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35-49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04頁) 96 告訴人 W○○ W○○於110年7月7日某時,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I.T.P」假博奕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2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郭博宸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W○○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53-53【背面】頁) 2.網路交易明細2張、詐騙網站網頁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55-57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04頁) 110年7月13日12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元。
97 告訴人 甲J○ 甲J○於110年7月13日20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日),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可操作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3時2分許臨櫃匯款匯款50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2時35分許) 郭博宸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J○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59-60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04頁) 98 告訴人 甲j○ 甲j○於110年7月2日某時,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sniper」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9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匯款4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j○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64-64【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10年7月13日19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99 告訴人 r○○ r○○於110年6月初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日),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數字娛樂未來(giantwin7.com)」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0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74-75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77-78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0 告訴人 甲Q○ 甲Q○於110年7月12日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6月8日),在YOUTUBE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WT澳拓客服中心」所屬之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0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Q○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80-81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42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83-85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1 被害人 甲○○○○ 甲○○○○於110年6月16日某時,在Google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群益數位」之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5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87-88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2 告訴人 甲丑○ 甲丑○於110年7月12日前某日,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博奕網站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I甲NTWIN」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丑○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92-92【背面】頁) 2.網路交易紀錄截圖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97-99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3 告訴人 庚○○ 庚○○於110年6月19日前某日,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兼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Millinium」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2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01【背面】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詐騙網頁翻拍照片6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04-105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10年7月13日22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104 告訴人 c○○ c○○於110年7月8日某時,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M甲RCO」之人所屬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8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07-108【背面】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18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10-114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5 告訴人 w○○ w○○於110年7月12日13時30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收到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itoEX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8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w○○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16-116【背面】頁) 2.網路交易紀錄截圖1張、詐騙網頁截圖照片1張、LINE對話紀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18-12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6 被害人 甲k○ 甲k○於110年7月23日22時23分前某時,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HKOBD」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9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甲k○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22-124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28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07 告訴人 甲V○ 甲V○於110年7月21日7時4分許,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色情影片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FMM」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9時2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5,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V○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30-131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08 告訴人 z○○ z○○於110年7月23日前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富攻略」所屬之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8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5,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z○○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36-138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0年7月25日15時3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110年7月25日15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109 告訴人 甲m○ 甲m○於110年7月22日16時20分許,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FMM」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5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m○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44-144【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0 告訴人 甲p○ 甲p○於110年7月16日某時,在YOUTUBE網站瀏覽博奕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LINE暱稱「京都娛樂城」所屬之假博奕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7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p○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49-150【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1 告訴人 F○○ F○○於110年7月18日2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日),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鑫悅娛樂城」假博奕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7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55-15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0年7月24日19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24日22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2 告訴人 甲S○ 甲S○於110年7月22日00時17分許,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4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8,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S○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4-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0年7月25日14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3 告訴人 丁○○ 丁○○於110年7月24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澳拓WT」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4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4 告訴人 T○○ T○○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22時2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8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5-1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5 告訴人 K○○ K○○於110年6月30日某時,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交友援交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YM貨幣網站」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6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78,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20-20【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6 告訴人 d○○ d○○於110年7月23日19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賽維萊特智能S甲IWEIL甲IT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2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2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24-2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7 告訴人 P○○ P○○於110年7月25日16時55分前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亨達金融」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6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29-30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8 告訴人 k○○ k○○於110年6月22日15時許,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CIOMT投資機構」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20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36-39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9 告訴人 甲I○ 甲I○於110年7月23日15時許,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賺客任務當日領薪」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以友人吳宜柔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7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I○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45-46頁) 2.證人吳宜柔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43-44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20 被害人 J○○ J○○於110年7月23日20時11分許前某時,受於手遊中認識之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Discover financ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8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J○○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49-50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0年7月24日18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121 告訴人 甲辛○ 甲辛○於110年4月25日某時,在「探探」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LINE暱稱「H」之人所屬之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7時34分許,以甲TM匯款2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辛○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54-5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22 告訴人 甲戌○ 甲戌○於110年7月12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假博奕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20時18分許,以甲TM匯款31,000元。
熊宇森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戌○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60-61【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34-136【背面】頁) 123 告訴人 C○○ C○○110年7月8日13、14時許,經其胞姐巫秀玲介紹投資網站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IMPUP」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9時14分許,以甲TM現金存款12,985元 陳才德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指述。
(110年度偵字第6908號卷第9-13頁) 2.證人巫秀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度偵字第6908號卷第15-17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張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49張(見110年度偵字第6908號卷第47-73頁) 4.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110年度偵字第6908號卷第27-42頁) 110年7月24日15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5,000元。
熊宇森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68-69頁) 2.證人巫秀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70-70【背面】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34-136【背面】頁) 124 告訴人 卯○○ 卯○○於110年7月25日22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甲G國際數位交易網站」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22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元。
熊宇森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75-76【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34-136【背面】頁) 125 告訴人 b○○ b○○於110年7月18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O&G」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23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熊宇森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1-83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34-136【背面】頁) 110年7月24日23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126 告訴人甲b○ 甲b○於110年6月17日某時,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14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林誠富所有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b○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39-141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9【背面】頁) 127 告訴人甲U○ 甲U○於110年6月8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WOOTR甲D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13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林誠富所有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U○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46-147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9【背面】頁) 110年7月5日13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28 告訴人O○○ O○○於110年5月17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打工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鋒匯甲mundi TW Retail」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20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林誠富所有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50-151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9【背面】頁) 110年7月5日20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129 告訴人 甲K○ 甲K○於110年4月30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捷普集團」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2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59分),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林誠富所有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K○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55【背面】-15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9【背面】頁) 110年7月5日20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 款30,000元。
130 告訴人v○○ v○○於110年5月19日某時,在INST甲GR甲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肯特科技資訊」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20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林誠富所有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v○○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61-162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9【背面】頁) 131 告訴人V○○ V○○於110年7月6日12時58分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KING-BTC」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8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V○○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65-16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2 告訴人f○○ f○○於110年7月3日14時57分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KLINETR甲D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21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68-168【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3 告訴人 甲午○ 甲午○於110年7月6日18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KLINETR甲D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21時59分許,以甲TM匯款25,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午○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71-172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4 告訴人H○○ H○○於110年7月5日18時33分許前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KLINETR甲D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5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74-17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5 告訴人甲a○ 甲a○於110年6月26日6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7月5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1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5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a○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78【背面】-179【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10年7月6日11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6日14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136 告訴人S○○ S○○於110年6月22日某時,在網路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16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46,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84-18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7 告訴人 h○○ h○○於110年6月24日20時57分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10時47(起訴書誤載為10時6分許)分許臨櫃匯款47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94-19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8 告訴人地○○ 地○○於110年6月11日15時許,在某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亨德森數位科技網站」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20時1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98【背面】-200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10年7月5日20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6日19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6日19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8,000元 139 告訴人甲L○ 甲L○於110年5月底某日(起訴書誤載為6月24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兼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RuSSELL4M」(起訴書誤載為「GMB2TW」)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4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5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L○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204-20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40 告訴人 甲e○ 甲e○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JUSTD甲TE」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10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1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e○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211-212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41 告訴人 甲T○ 甲T○於110年7月14日15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3日16時15分許,以甲TM匯款6,000元 蔡尊順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T○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38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32-34頁) 142 被害人I○○ I○○於110年7月23日13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I.T.P」假博奕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3日15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5,000元 蔡尊順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I○○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40-41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32-34頁) 110年7月23日17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5,000元 143 告訴人 R○○ R○○於110年7月1日7時20分許,在YOUTUBE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FIZOPTION」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3日15時19分許匯款30,000元 蔡尊順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43-4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36【背面】-37頁) 144 告訴人 吳盈碟 吳盈蝶於110年7月23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K2BTC」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9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1,000元 蔡尊順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吳盈蝶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47-49【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36【背面】-37頁) 110年7月24日20時5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7,000元 145 告訴人戌○○ 戌○○於110年6月23日19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日盛」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7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陳才德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546號卷第9-13頁) 2.戌○○所有之華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各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網路交易明細、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3張。
(見110年度偵字第6546號卷第39-63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546號卷第37-38頁) 110年7月8日21時3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8日22時10分許,以甲TM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8日22時22分許,以甲TM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8日22時26分許,以甲TM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8日22時33分許,以甲TM現金存款10,100元 146 告訴人甲甲○ 甲甲○於110年7月8日19時18分許,在網路上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IMPUP」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9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陳才德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甲○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718號卷第9-11頁) 2.網路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8張。
(見110年度偵字第6718號卷第29-38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718號卷第21-28頁) 147 告訴人 o○○ o○○於110年3月初某日,在網路上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柯達比」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7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陳才德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2號卷第9-10頁) 2.網路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3張。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2號卷第25-29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2號卷第19-24頁) 148 告訴人 甲地○ 甲地○於110年7月8日某時,在臉書社群軟體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美盛創投(博奕)」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3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元 陳才德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地○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3號卷第9-12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3號卷第25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3號卷第17-24頁) 110年7月8日16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9,000元 149 告訴人己○○ 己○○於110年6月30日某時(起訴書誤載為7月8日某時),在臉書社群軟體瀏覽投資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美盛創投(博奕)」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6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元 陳才德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730號卷第9-11頁) 2.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16張(見110年度偵字第6730號卷第61-9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730號卷第19-26頁) 150 告訴人 甲C○ 甲C○於110年6月某日,在INST甲GR甲M社群軟體瀏覽投資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日盛」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20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陳才德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甲C○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734號卷第9-13頁) 2.網路交易明細、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23張(見110年度偵字第6734號卷第29-39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734號卷第23-28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1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0所示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3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4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5所示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7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7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7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2所示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9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10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8所示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3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0所示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3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3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3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3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3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3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13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6所示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3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13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3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14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1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2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3所示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4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5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6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7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8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9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5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50所示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附表四
編號 受扣押人 扣案物 1 G○○ IPHONE 6S手機1支 黑莓卡5張 2 張凱銘 IPHONE手機(黑色)1支 IPHONE手機(紅色)1支 訂房單1張 3 甲O○ IPHONE 6S PLUS手機1支 三星 J3 PRO手機1支 4 甲P○ IPHONE 12 PRO手機1支 5 甲卯○ IPHONE手機1支 6 寅○○ OPPO手機1支 甲SUS手機1支 7 甲W○ OPPO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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