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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定國
選任辯護人 呂紹瑋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定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定國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113年1月27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月2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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