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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傳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364號、110年度偵字第18648號、110年度偵字第209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薛傳明部分均撤銷。
薛傳明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薛傳明基於販賣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與龍成芬、陳宜葵(2人由本院另行判決)基於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金額及數量,與如附表所示之人,進行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交易,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被告涉犯上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經原審諭知有罪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於112年7月26日繫屬於本院。
惟被告提起上訴後,已於112年1月13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19頁)。
原審未及審酌此情,予以論罪科刑,自有未合,依照上開說明,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40條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
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被告現已死亡,屬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依前揭規定,雖得單獨宣告沒收,惟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一審管轄權為地方法院,如檢察官視個案情節認應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應向地方法院為之,本院就此部分並無從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諭知。
故原判決就此部分所為沒收、追徵、銷燬之宣告亦無可維持,應併予撤銷,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 販賣方式 現場當面交易者 1 110年4月5日晚間7時34分許至同月6日上午7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附近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1000元 李杰寰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我要1000」、「八里全家」、「我到了」、「哥哥怎麼都烤會滾沒煙」、「不可能你換球或是過來我用給你看」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2 110年4月10日凌晨0時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社區大樓前玻璃門附近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1000元 李杰寰於110年4月8日凌晨0時3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我要1000」、「電話不要講這個」、「摩天啦」、「我到了」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3 110年4月11日上午7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清心福泉飲料店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1000元 李杰寰於110年4月11日凌晨3時40分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跟昨天一樣」、「八點來全家,龍米路一段222號有一間全家」、「哥哥我到了」、「你往回有100公尺,大概200號那邊,清心喔,對」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4 於110年4月5日晚間11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 海洛因0.45公克4000元 蘇文昌於110年4月5日22時53分至23時19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軟的」、「40初」、「全家」、「我叫冰冰拿給你」、「不是4000嗎?」、「09」等暗語,蘇文昌向薛傳明購買毒品海洛因,達成販售海洛因之合意,後由薛傳明指示龍成芬將海洛因當面交付給蘇文昌,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龍成芬 5 110年7月6日凌晨1時4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社區大門口附近 海洛因0.25公克2500元 蘇文昌於110年7月6日凌晨1時3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軟的 4幾拉(1/4)」、「4幾啦(1/4) 4500」、「要一半的」、「那2500的」、「我叫阿葵下去」等暗語,達成販售海洛因之合意,薛傳明再指示陳宜葵於上述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陳宜葵 6 110年7月24日晚間10時51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社區-薛傳明住處內) 甲基安非他命17.5公克2萬1000元 蘇文昌於7月24日晚間10時36分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現在半兩多少?」、「21」、「我上去」、「我在23樓阿」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7 110年8月18日晚間9時48分許 新北市○ㄒ區○○路○段000號00樓之0(○○○○社區-薛傳明住處內) 海洛因3.75公克1萬2000元 蘇文昌於8月18日晚間9時31分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一錢多少」、「算你1萬2」、「我在樓下」、「大門口,可以進去嗎」、「可以阿,我叫人帶你阿」等暗語,達成販售海洛因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8 110年4月18日上午7時57分至10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0室的據點(位在龍形停車場附近) 甲基安非他命不詳數量及金額 張翎馨於110年4月18日上午7時57分至10時5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電腦」、「一台39」、「帶多少」、「要過去3樓那邊」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9 110年6月22日凌晨1時30分至上午5時21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 甲基安非他命不詳數量及金額 張翎馨於110年6月22日凌晨1時30分至上午5時2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正常沒有味道的」、「一個」、「39」、「全家」、「36」、「到我車上啦」、「我叫人去啦 36」等暗語,張翎馨以3萬6千元向薛傳明購買毒品安非他命,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後由薛傳明指示陳宜葵將安非他命當面交付給張翎馨,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陳宜葵 10 110年6月23日晚間8時54分至10時05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 甲基安非他命不詳數量及金額 張翎馨於110年6月23日晚間8時54分至10時05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還有吼?」、「再降1000」、「35」、「到囉」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遂於上述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11 110年6月24日晚間8時2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社區後方健康步道 海洛因1.8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共計3萬5000元 鄭秀慧於110年6月22日凌晨3時14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男的」、「女的」、「一兩」、「35」、「軟的」、「13」;
再於同月24日晚間6時57分至8時2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一樣去步道那邊嗎」、「總共是3個女生半、男生1,總共算你4萬」、「你等阿葵回來」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海洛因之合意,由薛傳明指示陳宜葵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陳宜葵 12 110年6月26日晚間8時4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社區後方健康步道 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3萬7500元 鄭秀慧110年6月26日晚間8時48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我在樓下步道那」、「一台車,上次差你的給你」、「3個男的」、「你拿375給我」、「跟上次一樣的」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13 於110年6月28日晚間8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大門口前(○○○○社區-薛傳明住處) 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3萬5000元 鄭秀慧於110年6月28日晚間8時3分許起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上次一樣」、「一個男生」、「樓下」、「你老婆下來喔」等暗語,鄭秀慧向薛傳明購買毒品安非他命,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後由薛傳明指示龍成芬將安非他命當面交付給鄭秀慧,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龍成芬 14 110年7月8日晚間9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大門口前(○○○○社區-薛傳明住處)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1000元 鄭秀慧於110年7月08日晚間9時許起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大哥,過去找你,大樓嗎」、「我到了」、「各一」、「你叫管理員開」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15 於110年7月14日晚間10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社區後方健康步道 海洛因1.8公克及安非他命35公克,共計4萬元 鄭秀慧於110年7月14日晚間10時13分許起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我去找你方便嗎」、「都要,2種都要」、「到了」、「你到健康步道」等暗語,達成販售海洛因、安非他命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社區後門 海洛因1.8公克7000元 駱簡野於110年4月1日中午12時45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過去找你」、「女孩子」、「7000」、「到了」等暗語,達成販售海洛因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17 110年4月2日晚間7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社區後門 甲基安非他命6公克8000元 駱簡野於110年4月2日晚間6時45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過去找你」、「我到了」、「那個8」、「8000」、「我叫冰冰拿下去,這邊有多給你」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後由薛傳明指示龍成芬下樓與駱簡野碰面,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龍成芬 18 110年4月5日晚間10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旁 甲基安非他命6公克8000元 駱簡野於110年4月5日晚間8時28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跟上次一樣」、「8000」、「我往後面走進來了」、「我在全家這邊」、「那我過去全家」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19 110年4月7日晚間6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社區後方溫泉游泳池旁 甲基安非他命6公克8000元 駱簡野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跟之前一樣」、「8000」、「你到後面溫泉那坐著」等暗語,達成販售安非他命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旁 海洛因不詳數量2500元 葉金生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八樓」、「還你2500」、「全家」等暗語,達成販售海洛因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旁 海洛因不詳數量1000元 葉金生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9分許起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一個」、「大的」、「4樓」等暗語,達成販售海洛因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22 110年7月5日晚間10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清心冷飲店旁 海洛因不詳數量4500元 葉金生於000年0月0日晚間8時45分許起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還我多少」、「4500」、清心」等暗語,達成販售海洛因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23 110年8月1日晚間11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旁 海洛因不詳數量4000元 葉金生於000年0月0日晚間10時12分許起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薛傳明,雙方以「我要還你錢」、「4000」、「我在全家」、「好,你在大樓那邊」等暗語,達成販售海洛因之合意,遂於左揭時、地完成毒品交易。
薛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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