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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承勳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憲
選任辯護人 葉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勳、林佳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承勳、林佳憲(下稱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原審法院審理後,以112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2人應各執行有期徒刑12年、9年2月。
被告2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訊問後,因認依卷存相關事證,足認㈠被告林承勳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且就原判決如附表一(下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17罪)。
㈡被告林佳憲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其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原判決論處之罪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羈押,嗣並先後裁定自112年10月27日、同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現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刑之執行,或預防被告反覆實施特定犯罪。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復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審判中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亦定有明文。
又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蓋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
三、經查:本院已於113年2月1日就應否延長羈押乙節,訊問被告2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及被告2人之供述,審酌目前一切客觀情狀,本案業經本院審理終結,並就被告2人上開被訴犯行,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6年5月(各罪刑均詳如附表),足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受有上開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其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逃亡之虞,又該案雖經本院宣判,被告2人均已提起上訴,尚未判決確定,經斟酌本案犯罪手段情節、對社會治安之影響,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羈押,對被告2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
綜上,被告2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均自113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至被告林承勳所稱希望交保回家過年,被告林佳憲所稱其羈押期間長達1年多,且依本院判決應執行刑6年5月,所餘刑期不長,以具保或其他替代手段取代羈押,即可防免逃亡云云,均無從動搖本院上開判斷。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購毒者 (使用車輛) 販毒者(掌機、司機) 聯繫、交易 之時間(民國) 交易地點 購買毒品數量/金 額(新臺幣) 交易方式/販毒車輛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黃詩恩 (002-PVN號機車) 蔡宏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 111年9月21日14時30分 新竹市○區○○路00號前 愷他命2包/2,000元 蔡宏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黃詩恩聯絡後,蔡宏奇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往與黃詩恩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 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訴外裁判)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2 陳宇陽 (870-CLW號機車) 蔡宏奇林佳憲 111年9月22日20時28分 新竹市○區○○街000號前 愷他命1包/1,000元 蔡宏奇、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陳宇陽聯絡後,蔡宏奇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去,由同去之林佳憲與陳宇陽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3 陳夢娟 (BLP-8857號自小客車) 盧信安 陳炫桂 111年9月23日10時53分 新竹市東區大同路23巷口 愷他命1包/3,000元 盧信安、陳炫桂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陳夢娟聯絡後,盧信安駕駛AHE-7656號自小客車載同陳炫桂前往,由盧信安與陳夢娟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訴外裁判)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4 黃裕文 (193-DKZ號機車) 蔡宏奇 111年9月28日15時38分 新竹縣○○市○○路0000號前 愷他命1包/2,000元 蔡宏奇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黃裕文聯絡後,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往與黃裕文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6、朱凱盟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訴外裁判)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6、朱凱盟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王國松 (MDG-1766號機車) 蔡宏奇 111年9月28日17時40分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 愷他命1包/2,000元 蔡宏奇以通訊軟體微信與王國松聯絡後,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往與王國松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6、朱凱盟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訴外裁判)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6、朱凱盟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 陳宇陽 (870-CLW號機車) 蔡宏奇林佳憲 111年9月30日17時25分 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前 愷他命1包/1,000元 蔡宏奇、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陳宇陽聯絡後,蔡宏奇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去,由同去之林佳憲與陳宇陽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7 蘇嘉華 (082-EJE號機車) 蔡宏奇 111年9月30日17時43分 新竹市○○區○○路00號前 愷他命1包/1,000元 蔡宏奇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蘇嘉華聯絡後,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前往與蘇嘉華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訴外裁判)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8 吳博弘 (BPQ-3033號自小客車) 蔡宏奇 林佳憲 111年9月30日18時20分 新竹市○○路0段0號前 愷他命1包/3,000元 蔡宏奇、林佳憲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吳博弘聯絡後,蔡宏奇駕駛ABF-2096號自小客車載同林佳憲前往,由蔡宏奇與吳博弘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9 陳宇陽 (870-CLW號機車) 盧信安 111年10月30日12時58分 新竹市○區○○街000號對面空地 愷他命1包/1,000元 盧信安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陳宇陽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陳宇陽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訴外裁判) 4、(訴外裁判)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0 呂祈融 (0316-HK號自小客車) 盧信安 111年11月1日11時38分 新竹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1包/5,000元 盧信安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呂祈融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呂祈融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訴外裁判) 4、(訴外裁判)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 林俊賢 林佳憲 111年11月4日16時40分 新竹市○○區○○路00號前(林俊賢經營之阿港魯肉飯附近) 愷他命1包/2,000元 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與林俊賢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林俊賢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12 苗元慶(NGB-1229號機車) 盧信安 111年11月5日11時41分 新竹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1包/2,000元 盧信安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茶葉批發」與苗元慶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苗元慶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訴外裁判) 4、(訴外裁判)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3 吳博弘 盧信安 111年11月5日13時20分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前 愷他命1包/3,000元 盧信安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吳博弘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吳博弘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訴外裁判) 4、(訴外裁判)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4 吳博弘 林佳憲 111年11月7日14時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前 愷他命1包/3,000元 林佳憲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吳博弘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吳博弘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15 林俊賢 蔡宏奇 林佳憲 111年11月8日15時4分 新竹市○○區○○路00號前(林俊賢經營之阿港魯肉飯旁) 愷他命1包/2,000元 蔡宏奇、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與林俊賢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林俊賢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16 張梓麟 (MKU-1833號機車) 林佳憲 111年11月8日15時16分 新竹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1包/1,000元 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與張梓麟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張梓麟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17 林俊賢 林佳憲 111年11月9日19時24分 新竹市○○區○○路00號前(林俊賢經營之阿港魯肉飯旁) 愷他命1包/2,000元 林佳憲以通訊軟體微信與林俊賢聯絡後,駕駛APX-7582號自小客車前往與林俊賢完成毒品交易。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蔡宏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陳炫桂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盧信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林承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2、(非本院審理範圍,蔡宏奇未提上訴已確定) 3、林佳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訴外裁判) 5、(訴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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