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37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韋彥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0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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