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鈞宸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0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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