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91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姵瑜
選任辯護人 吳聖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坤達
選任辯護人 黃璿瑛律師
被 告 廖婉琳
選任辯護人 徐滄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9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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