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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3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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