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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永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訴緝字第6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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