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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治揚
送達代收人 陳慧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56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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