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銘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選任辯護人 吳謹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0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洗錢防制法甫經修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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