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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5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博右
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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