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6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鈺民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張繼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5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後,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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