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4704,2023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7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昕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6號,中華民112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435、227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昕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游昕括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12年9月19日112年度訴字第636號第一審判決,於112年10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略謂: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6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至其餘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