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4745,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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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7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慶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0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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