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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雅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3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辯護人、告訴人均來電表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金額之共識,請求本院為雙方製作調解筆錄,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14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另於113年5月14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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