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00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奕辰
選任辯護人 王秉信律師
黃柏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奕辰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奕辰前經本院認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