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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AI CHU YEW(中文名:賴注佑,馬來西亞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AI CHU YEW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LAI CHU YEW賴注佑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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