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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銹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81號、第82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第1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甲○○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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