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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家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0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於113年4月2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上開期日後,具狀主張其係因陪同父親去醫院急診致未到庭,有無法到庭之正當理由。
本院審酌被告所提出天晟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認其未到庭具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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