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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彬勝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緝字第1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2年1月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未補正,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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