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重訴,28,2024043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泳群





選任辯護人 劉博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除黃泳群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外,均撤銷。」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理由欄壹已說明審判之範圍不包含被告黃泳群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原判決第7頁第17至23行),故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撤銷」所載有誤繕之處,而此等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