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嘉咪
選任辯護人 朱政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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